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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潘小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民初181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潘小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潘小川;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181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小川,男,1987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小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员  傅兴锴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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