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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民初376号之二
案件名称广州市天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天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37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艾美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村东盛街二横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肖伟,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801、802A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曾昭林,董事长。

原告广州市天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艾美娱乐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津01民初376号民事裁定,冻结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艾美娱乐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理期间,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第399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201310139257.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裁定驳回广州市天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艾美娱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艾美娱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艾美娱乐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者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艳珍审 判 员  白俊勇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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