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清华大学与余干县梅港乡清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11民初78号
案件名称清华大学与余干县梅港乡清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清华大学;余干县梅港乡清华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民初78号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余干县梅港乡清华超市,住所地上饶市余干县梅港乡清华中学对面。

经营者:张太平。

原告清华大学诉被告余干县梅港乡清华超市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清华大学于2019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华大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华大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清华大学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