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品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6民初9150号
案件名称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品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品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9150号 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和谐大街、哈尔滨大街、北兴街围合区域第S3栋12层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品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路****。

法定代表人:余清锋。

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品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申请撤诉,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