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92民初2405号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斌,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一诺烟酒经营部,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佛奥俊贤雅居第******房/div>经营者:张晶,女,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一诺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由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