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934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鸠江区同昌烟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经营者:王冲。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鸠江区同昌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