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34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易购物美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办罗家铁沟村的易购超市铁沟店。
经营者:孙炳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易购物美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