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粤01执2787号杜佩仪、佛山市南海区金沙罗行南固力五金厂、麦伟才: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佩仪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罗行南固力五金厂、麦伟才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应,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罗行南固力五金厂、麦伟才应向申请人杜佩仪支付30709元。
因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罗行南固力五金厂、麦伟才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罗行南固力五金厂、麦伟才的银行存款31070元(含执行费),其中扣划的执行款项30709元已发还申请人杜佩仪,执行费361元已上缴国库,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