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3131号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海亮,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鸟公司)与被告倪海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太平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倪海亮、淘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倪海亮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淘宝公司立即删除、屏蔽、断开在店铺上及侵权宝贝上使用原告商标信息宣传的链接;
2.判令倪海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7.68万元;
3.判令倪海亮在淘宝网(××)网站自营网店首页以及《浙江日报》、《钱江晚报》、《江苏日报》三家报纸、报刊杂志正版(非中缝)醒目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十五日,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4.判令倪海亮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确认涉案链接已不存在,故自愿放弃第1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依法享有第15073848号、第11965527号、第16240073号等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二、近期,原告发现倪海亮未经许可,在淘宝公司经营的网站(××)开设网店(店铺名称:柠檬代购吧掌柜ID:小姿态2007),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淘宝公司作为网站管理者和运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为倪海亮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
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倪海亮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1.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用户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本案中,被告倪海亮是会员名为“小姿态2007”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店铺销售和信息发布环节中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淘宝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淘宝公司在原告投诉/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寻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原告起诉后,淘宝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对涉嫌侵权的信息予以删除,确认链接已断开,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太平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被告倪海亮未提交证据,也未到庭质证。
被告淘宝公司未到庭质证。
原告太平鸟公司提交的证据7-11,本院对太平鸟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予以确认;
其余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6月14日,太平鸟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965527号“PEACEBI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含服装、游泳衣等,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3日止。
2016年3月28日,太平鸟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6240072号“PEACEBI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含服装、游泳衣等,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止。
2018年6月20日,太平鸟公司委托王凌燕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7月25日,公证员、公证人员和某燕一起来到位于杭州市招牌显示有“UCC国际洗衣”的快递代收点,王凌燕在该网点自提了编号3861271822741、3861271827715的韵达快递各一件,并在前述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快递带回公证处拆封、查验、拍照后,由公证人员进行封装并拍照。
同日,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凌燕使用公证处电脑进入淘宝网(××),利用相应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点击“已买到的宝贝”中的“待收货”,选择其中编号为“171734025548826539”的订单,点击店铺名称“柠檬代购吧”进入店铺首页,选择按销量排序,共有169个商品。
选择上述订单项下的商品进行网页浏览:名称为“2018夏款A5DA82331A5DA8233111刺绣针织衫短袖T恤女A5DA8233181”的商品(以下简称商品一),显示已售21件,价格85元,交易成功18,累计评论89;
名称为“2018夏装新款AWFA82705碎花雪纺V领收腰修身连衣裙女AWFA82705C0”的商品(以下简称商品二),显示已售5件,价格105元,交易成功2,累计评论9;
名称为“2018夏新款AWDA82705趣味印花上衣蕾丝拼接短袖T恤女AWDA8270581”(以下简称商品三),显示已售8件,价格69元,交易成功4,累计评论1;
名称为“2018夏装新款AWFB82865甜美镂空系带露肩收腰连身裤女AWFB82865C0”的商品(以下简称商品四),显示已售2件,价格115元,交易成功1,累计评论0;
名称为“2018夏女AWGF82679C0时尚鱼尾不规则雪纺碎花半身裙包臀AWGF82679”的商品(以下简称商品五),显示已售4件,价格85元,交易成功1,累计评论1;
名称为“2018夏新款AWFA82878收腰印花中长款吊带雪纺连衣裙女AWFA82878C0”的商品(以下简称商品六),显示已售2件,价格115元,交易成功1,累计评论0。
上述部分商品宝贝详情页面显示有满减促销活动,活动日期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7月31日,单笔订单满100元,减5元,上不封顶。
对上述订单确认收货,订单总金额619元,实付款556.03元。
共分两个包裹:物流公司:韵达快递,运单号码:3861271822741、3861271827715。
上述店铺卖家昵称“小姿态2007”。
2018年8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2018)浙杭西证民字第9277号公证书。
太平鸟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1500元。
庭审中启封二份公证实物,其中一份外包装粘贴有韵达快递详情单(单号3861271822741),内有修身连衣裙一条、荷叶边长裙一条、露肩收腰连身裤一条、蕾丝针织衫一条、背带连衣裙一条;
另一份公证实物外包装粘贴有韵达快递详情单(单号3861271827715),内有T恤一件。
以上服装所附的合格证及吊牌上均标注有“PEACEBIRD”的标识。
淘宝公司确认卖家会员名为“小姿态2007”的淘宝店铺由倪海亮注册经营。
太平鸟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经不存在。
本院认为,太平鸟公司系第11965527号“PEACEBIRD”商标、第16240072号“PEACEBIRD”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太平鸟公司主张倪海亮通过淘宝网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服装侵犯太平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涉案产品在吊牌、合格证等处标注的“PEACEBIRD”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该些标识与太平鸟公司第11965527号“PEACEBIRD”商标仅系字母字体不同,构成近似商标;
与第16240072号“PEACEBIRD”商标构成相同商标。
且涉案二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服装”,太平鸟公司确认该些服装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并指出了其与正品之间的区别。
综上,涉案产品属未经太平鸟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商标的商品,容易造成混淆,属于侵犯太平鸟公司第11965527号“PEACEBIRD”商标、第16240072号“PEACEBIRD”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倪海亮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服装亦侵犯了太平鸟公司的涉案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
太平鸟公司另主张倪海亮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与原告产品相同的货号,起到引流作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货号系其特有并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其次,仅根据货号本身尚不足以引起公众误认为是太平鸟公司商品或者与太平鸟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不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原告主张倪海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太平鸟公司同时要求倪海亮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并未举证证明倪海亮的行为对其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原告该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太平鸟公司对淘宝公司已无诉请,故本院对淘宝公司的责任不再评判。
综上,被告倪海亮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太平鸟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太平鸟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太平鸟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六款产品,其中商品一显示已售21件,价格85元,交易成功18,累计评论89;
商品二显示已售5件,价格105元,交易成功2,累计评论9;
商品三显示已售8件,价格69元,交易成功4,累计评论1;
商品四显示已售2件,价格115元,交易成功1,累计评论0;
商品五显示已售4件,价格85元,交易成功1,累计评论1;
商品六显示已售2件,价格115元,交易成功1,累计评论0。
上述部分商品宝贝详情页面显示有满减促销活动,单笔订单满100元,减5元,上不封顶,活动日期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7月31日,涉案订单实付款556.03元;
2、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3、太平鸟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1500元、购物费556.03元及委托律师出庭;
太平鸟公司在本院提起批量维权诉讼。
故本院酌定赔偿额为11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倪海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1000元;
二、驳回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8元,被告倪海亮负担4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