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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乐飞、吕述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刑初510号
案件名称李乐飞、吕述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乐飞;吕述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刑初510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述生,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专科,住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石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2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10月24日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骆定进,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俞晨,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乐飞,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住江西省玉山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取保候审,2019年2月6日由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洁,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9]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述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乐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仙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述生及其辩护人骆定进,被告人李乐飞及其辩护人张洁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李乐飞在义乌市租房内,经营店名为“祥醇烟具店”的阿某、淘宝网店,主要销售烟嘴、烟斗、卷烟纸和卷烟器等产品。

2016年底,被告人吕述生租用江西省遂川县云岭林场工园区东区江盛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厂房以及在遂川县家中经营纸制品加工厂。

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吕述生明知“0CB”、“RAW”、“ZIG-ZAG”、“BAMBU”、“BIGBAMBU”、“J0B”、“ELEMENTS”、“HBI”等系他人注册商标,且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仍然向他人购得卷筒纸和外包装盒等原材料,在自己的加工厂内生产上述品牌的卷烟纸并进行销售,后被警方查获。

其中已经查清销售给被告人李乐飞的假冒品牌卷烟纸共计价值人民币60741元,现场查获上述品牌的卷烟纸、包装盒、包装册、原材料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89418.95元。

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李乐飞明知自己从被告人吕述生等人处购进“0CB”、“RAW”、“ZIG-ZAG”、“BAMBU”、“BIGBAMBU”、“J0B”、“ELEMENTS”、“MASCOTTE”等品牌的卷烟纸、卷烟器、空烟管等产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仍在其经营的网店进行销售。

现场查获上述品牌的卷烟纸、卷烟器、空烟管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0124元。

另已查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乐飞在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假冒“0CB”、“RAW”、“ZIG-ZAG”、“MASCOTTE”等品牌的卷烟纸和卷烟器共计203899.6元。

2018年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李乐飞在义乌市烟草局接受调查时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同年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吕述生在江西省遂昌县家中被抓获。

被告人吕述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述生已销售的假冒品牌卷烟纸不超过50000元;

被告人在准备投案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

查扣的假冒产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低;

被告人已经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

被告人李乐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已销售部分有60290元是刷单;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乐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观恶性小,且已经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吕述生明知“0CB”、“RAW”、“ZIG-ZAG”、“BAMBU”、“BIGBAMBU”、“J0B”、“ELEMENTS”、“HBI”等系他人注册商标,在江西省遂川县云岭林场工园区东区江盛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厂房及遂川县家中经营纸制品加工厂生产上述品牌的卷烟纸并进行销售。

现已查明销售给被告人李乐飞的假冒上述品牌卷烟纸共计价值人民币60741元,现场查获上述品牌的卷烟纸、包装盒、包装册、原材料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89418.95元。

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李乐飞明知自己从被告人吕述生等人处购进“0CB”、“RAW”、“ZIG-ZAG”、“BAMBU”、“BIGBAMBU”、“J0B”、“ELEMENTS”、“MASCOTTE”等品牌的卷烟纸、卷烟器、空烟管等产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仍在其经营的“祥醇烟具店”网店内进行销售,已销售的假冒上述品牌产品177143.6元。

现场查获上述品牌的卷烟纸、卷烟器、空烟管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0124元。

2018年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李乐飞在义乌市烟草局接受调查时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同年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吕述生在江西省遂昌县家中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吕述生在侦查阶段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李乐飞在侦查阶段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

上述事实有扣押决定书、被扣押物品实物及照片、义乌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移送财物清单、扣押物品代为保管证明、鉴定书、未授权证明、价格说明、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商标档案、公证认证资料、转账记录、网上销售记录汇总、抓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人徐某、邝春兰、郭某、吕某的证言;

被告人吕述生、李乐飞的供述与辩解;

价格鉴定结论书;

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阿某销售清单光盘;

暂扣款票据、淘宝交易快照、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关于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被告人吕述生已销售假冒产品的数额,有被告人李乐飞的供述及转账记录为凭,扣除销售的非假冒产品,本院认定已销售假冒产品的数额为60741元。

关于被告人李乐飞提出的应当扣除60290元刷单数额的问题,本院对能够核实的26756元予以认定,故本院认定被告人李乐飞已销售假冒产品的数额为177143.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述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李乐飞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李乐飞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部分假冒商品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尚未销售即被查扣,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述生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而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归案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乐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述生、李乐飞在犯罪后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述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乐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吕述生的违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李乐飞的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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