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09号之一本院对原告湖南省富民乐建材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巨原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1民初20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湘01民初209号民事裁定书第七页倒数第三行的“二〇一八”补正为“二〇一九”。
审判长 何 鑫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