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8848号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东2-E234室。
法定代表人:龚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媚,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振,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广州尚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38号1707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杨光。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尚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