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5822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灵溪镇德欲文具商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
经营者:林德欲,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节操,浙江泽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灵溪镇德欲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