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民终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市思茅区鑫运来通讯器材经营店。
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中路(市疾控中心旁)注册号:532701600136293。
经营者:张加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普洱市思茅区卓创科技产品销售中心,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118号(万喜庄园对面)注册号:532701600308421。
经营者:李怡璇。
上诉人普洱市思茅区鑫运来通讯器材经营店(以下简称鑫运来通讯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及原审被告普洱市思茅区卓创科技产品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卓创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8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6月9日以其因无法到庭,愿意服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8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鑫运来通讯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普洱市思茅区鑫运来通讯器材经营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普洱市思茅区鑫运来通讯器材经营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