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晋源路18号、永辉路67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曾凡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豪,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涂继勇,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上诉人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及原审被告涂继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2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审查上诉意见,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鑫邦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欧派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欧派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鑫邦公司并未生产、制造涉案侵权产品。
1.一审判决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涂继勇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系鑫邦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前提下,仅凭涉案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鑫邦公司的企业名称,就认定鑫邦公司系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者,是错误的;
2.鑫邦公司与涂继勇不存在任何产品贸易往来,涉案淘宝网店也由涂继勇注册并实际经营,鑫邦公司更未授权涂继勇生产或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涉案侵权产品完全有可能是涂继勇向鑫邦公司之外的其他生产方采购的假冒鑫邦公司名称的产品;
3.欧派公司据以主张本案权利的依据均来自涂继勇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除此之外再无任何证据指向鑫邦公司,故不排除欧派公司与涂继勇合谋恶意诉讼的可能,且证明涉案侵权产品是鑫邦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举证责任在欧派公司;
二、即使认定涉案侵权产品是鑫邦公司生产、销售的,但鑫邦公司与欧派公司并不处在同一市场,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欧派公司也未从事热水器的生产、销售活动,鑫邦公司的经营行为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更不可能给欧派公司造成损失。
1.鑫邦公司属于家用电器行业,主营产品为热水器等家用电器;
而欧派公司属于家用家具行业,主营产品是橱柜、家装等家具,双方并非同一行业,其主营产品之间也没有任何的相同性、相似性或可替代性;
2.鑫邦公司注册登记地为中山市,产品销售地域也主要集中在中山市范围内,而欧派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广州市,双方产品销售地域并不存在重合或交叉;
3.欧派公司的主营业务集中在橱柜家具等厨房用品领域,实际上没有进行任何热水器的生产、销售活动,其也未就此举证;
4.欧派公司虽然有一定知名度,但其知名度主要在家具行业,在家电制造业上,其知名度较弱,且涉案热水器产品也不属于欧派公司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三、即使认定涉案侵权产品是鑫邦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但鑫邦公司在产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合法注册、独立经营的公司,不是欧派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与欧派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关系。
且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横跨多个行业,是复合型企业,与欧派公司并不属于同一行业;
其注册地为佛山市,与欧派公司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范围。
故鑫邦公司在产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擅自使用欧派公司的字号或名称,不会导致一般消费者将鑫邦公司的产品误认为欧派公司的产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鑫邦公司所使用的“欧派科技”与欧派公司使用的“欧派家居”也存在明显不同,按照一般消费者的理解与认知能力,足以将二者进行区分,不会将鑫邦公司与欧派公司的产品混淆或误认。
四、即使鑫邦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赔偿金额也不合理,应当酌情免除或降低赔偿金额。
1.鑫邦公司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业务模式是OEM生产,欧派公司并未从事热水器的生产、销售活动,鑫邦公司的行为不会对欧派公司的经营造成实质上的不利影响或实际损失,即使存在损失也是极其微小的;
2.欧派公司指控鑫邦公司侵权的时间和数量均无法确定,不能证实侵权规模和欧派公司的损失;
3.一审法院认定涂继勇存在侵犯欧派公司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两种侵权行为,认定仅鑫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未构成商标侵权,但酌定鑫邦公司赔偿的金额却是涂继勇的三倍有余,显然过高且不公平;
4.欧派公司针对相关产品已多次向鑫邦公司进行索赔,截至本案提起上诉时,其针对鑫邦公司提起的索赔案件已达五件,累计索赔金额高达240万元,该五件案件中的涉案产品均为电热水器产品,且产品型号一致,外包装及产品外形一致,欧派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复索赔,所获赔偿已足以弥补其损失。
被上诉人欧派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鑫邦公司是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1.涉案侵权产品包装箱及产品合格证、标签上标注的信息均明确指向鑫邦公司,其未举证涉案侵权产品是第三方假冒,由此可认定其为涉案侵权产品生产者;
2.鑫邦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在市场上流通,不能以涉案产品是否向涂继勇直接或间接出售,直接否认其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二、鑫邦公司与欧派公司处在相关市场,存在竞争关系,鑫邦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欧派公司造成损失。
1.欧派公司是涉案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已被社会公众知晓,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鑫邦公司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侵害了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2.欧派公司注册地在广州,但产品销往全国各地,鑫邦公司注册地在中山,也属于广东省境内,应当知晓欧派公司的知名度,且二者销售区域存在重合,鑫邦公司实际给欧派公司经济和声誉上造成影响更大。
三、鑫邦公司在产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鑫邦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欧派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一审判决综合欧派公司的知名度、鑫邦公司的侵权规模及侵权的主观恶性,结合欧派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认定赔偿数额合理适当。
原审被告涂继勇未陈述意见。
欧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涂继勇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名称和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的侵犯欧派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二、涂继勇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
三、鑫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电热水器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四、涂继勇、鑫邦公司就本案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鑫邦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0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抽油烟机、消毒柜、燃气炉具、卫浴洁具、厨房用品、家用电器、五金配件。
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汽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欧派公司是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烹调器具、制冷设备、干燥设备、冷热饮水滤器、饮料冷却设备、电热水瓶、制冷容器,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12月20日。
欧派公司是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包括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碗碟柜、餐具架、贮存架、盥洗台(家具)、食品输送车(家具)、送晚餐小车(家具)、柜台,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11月20日,该商标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欧派公司是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顶灯、烤箱、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冰柜、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非实验室用炉、水龙头、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消毒柜、饮水过滤器、电暖器、打火机,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6年5月,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评定欧派公司的“欧派”为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定欧派公司的“欧派”品牌价值为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欧派公司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的“OPPEIN”“欧派”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万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7月,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万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万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万元。
2010年,欧派公司在上海橱柜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为“有家·有爱·有欧派”。
2011年,欧派公司分别在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销售市场、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均为“有家·有爱·有欧派”。
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雯丽。
2017年6月17日,欧派公司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7年6月20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X道XX号XX房间使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掌柜名为“正品联保电商平台”的“OPPSMS广东欧派科技联保”网店内购买热水器一台,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和录像。
2017年6月23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XX道XX号签收“天天快递”快递员送来的外包装完好、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货物一件,快递单号为667XX53。
王守贞将上述货物打开,里面有热水器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
公证人员用公证处封条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密封后交由王守贞保管。
同年6月24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XX道XX号XX房间使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上对上述订单进行确认收货,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和录像。
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以上事实出具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82号公证书。
经一审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热水器、两张光盘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包装箱大侧面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小侧面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生产商: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工业区,电话:0760-89XX8,传真:0760-89XX9,网址:××”等字样,并贴有白色标签,记载有“出厂日期2017年6月”等字样。
经当庭开启包装箱,内有热水器一台及配件、使用说明书一份,热水器机身上贴有合格证,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生产厂家: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晋源路18号”字样,并挂有防伪合格证,正面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背面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工业区,服务电话:400-9XX-18XX”字样,使用说明书封面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2个信封,各有光盘1张。
经比对,在播放上述屏幕录像中,涉案网店已完成支付宝个人认证,经营者为涂继勇,网店名称、网页上有使用“欧派”字样。
欧派公司、鑫邦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
欧派公司认为涉案网店使用“欧派”字样构成商标侵权,鑫邦公司、涂继勇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热水器构成不正当竞争。
鑫邦公司辩称其没有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该产品是他人假冒其名义生产、销售的,但其未能就此进行举证。
双方当事人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一审中,欧派公司称其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
另,一审法院受理欧派公司起诉鑫邦公司的案件共有8个。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网店已完成支付宝个人认证,经营者为涂继勇,涂继勇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欧派公司的主张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应认定涉案网店由涂继勇经营并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鑫邦公司主张欧派公司以相同的侵权产品为由多次起诉鑫邦公司属于重复起诉,经审查后认为,各案销售者不同,侵权事实也不相同,因此,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诉侵权产品是谁生产的;
2.鑫邦公司、涂继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3.赔偿主体及数额。
关于焦点1,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合格证等标注“生产商: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产品外包装、合格证等交易资料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提供者的性质,在鑫邦公司未提供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由鑫邦公司生产并销售。
关于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及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热水器,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蒸汽浴装置、沐浴用设备,两者属于同类商品,因此,判断涂继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只需对比被诉侵权标识与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将涉案网店使用的“欧派”标识与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进行比对,两者文字、读音均一致,二者相同,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涂继勇使用“欧派”字样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侵犯了欧派公司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本案中,“欧派”是欧派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是欧派公司使用的商标,欧派公司是国内著名的家具生产企业,其在第20类餐具橱柜上的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比如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等荣誉称号,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以及诸多的平面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支付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可见“欧派”系列产品以及“欧派”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知悉,欧派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鑫邦公司、涂继勇在生产、销售的热水器上标注企业名称“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该企业名称的字号与欧派公司的字号均是“欧派”,二者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鑫邦公司、涂继勇的行为显然违背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欧派公司企业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鑫邦公司、涂继勇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焦点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欧派公司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的“OPPEIN”“欧派”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说明欧派公司在包括热水器等沐浴用设备产品上有使用“欧派”商标,故对鑫邦公司辩称欧派公司没有在热水器产品上使用“欧派”商标的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以及欧派公司起诉鑫邦公司的案件共有8个等因素,酌定涂继勇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鑫邦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3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涂继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依法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施行)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涂继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掌柜名为“正品联保电商平台”的淘宝网店使用“欧派”文字的侵犯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涂继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
三、鑫邦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涂继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鑫邦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3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驳回欧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欧派公司承担20%即860元,涂继勇承担20%即860元,鑫邦公司承担60%即2580元。
本院二审期间,鑫邦公司、欧派公司、涂继勇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且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82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网购的,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欧派公司依法申请公证部门对涉嫌侵权的行为进行公证保全,以及公证保全的过程等,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鑫邦公司、涂继勇的合法权益,且鑫邦公司、涂继勇也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事实,故本院对该公证的事实予以确认。
而且,欧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经公证购买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且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上载明的名称、地址、厂家电话、传真、及全国联保免费热线等内容,与鑫邦公司的相关内容相吻合。
同时,根据鑫邦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鑫邦公司具备生产涉案侵权产品的条件和能力。
在此情形下,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由鑫邦公司生产、销售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施行)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施行)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施行)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欧派”既是欧派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是欧派公司使用的商标,且欧派公司自1994年7月成立以来,持续使用“欧派”字号,并经过广告宣传和产品的销售,“欧派”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如上所述,涉案侵权产品是由鑫邦公司生产、销售的,且侵权产品的包装箱上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侵权产品机身粘贴有产品信息标签,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使用说明书正面、背面均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而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字号“欧派”与欧派公司的字号“欧派”相同,且二者均属于在广东省注册经营的企业,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为欧派公司的关联企业,也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了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
鑫邦公司的上述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但是,由于欧派公司在一审法院(2017)粤2072民初12518号【二审案号为(2018)粤20民终1662号】案件中,已经起诉鑫邦公司并要求鑫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且已生效(2018)粤20民终1662号判决已经判令鑫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欧派公司再在本案中起诉鑫邦公司并要求鑫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已构成重复诉讼。
依法,理应对欧派公司的该部分起诉予以驳回,但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就此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本案中,鑫邦公司上诉主张欧派公司针对相关产品已多次向鑫邦公司进行索赔,截至本案提起上诉时,其针对鑫邦公司提起的索赔案件已达五件,该五件案件中的涉案产品均为类似产品,欧派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复索赔,所获赔偿已足以弥补其损失。
如上所述,由于欧派公司在本案中起诉鑫邦公司并主张鑫邦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构成重复诉讼。
因此,欧派公司基于该主张而要求鑫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应得到支持,应予驳回。
鑫邦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此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鑫邦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该部分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其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施行)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252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2525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
三、驳回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20元,涂继勇负担1290元,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5元,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