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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永城市东城区非凡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36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永城市东城区非凡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永城市东城区非凡名烟名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东城区非凡名烟名酒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经营者:翟多武,个体工商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东城区非凡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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