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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大田县泉智志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4民初69号
案件名称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大田县泉智志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大田县泉智志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民初69号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4号楼2层2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9973503P。

法定代表人:李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泉智志百货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河溪东路168-1号海际网商虚拟产业园19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5MA34PFA90M。

经营者:单娴。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泉智志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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