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初63号 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赵文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婧瑜,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宏裕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宝石西路37号C单元608。
法定代表人:黄晓冰。
被告:深圳前海宏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江霞。
被告:义乌市市场发展研究中心,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378号政府行政7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超英。
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宏裕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宏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市场发展研究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