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91民初587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悦倾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群星三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杭所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悦倾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第7997777号商标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删除被控侵权产品链接;
3、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15万元。
事实与理由: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是在韩国依法设立的一家有限公司,该公司自2010年以来陆续在中国获准注册“PANCOAT”等多类文字、图形商标,并将其使用在服装等多类产品上。
经过长期经营,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已将旗下该系列商标打造成高美誉度、高信誉度的PANCOAT品牌。
2016年品牌索引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了PANCOAT品牌包括所有商品品类在内的独占许可协议(即原告系独占被许可方),并授权原告在中国(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区域内全方位保护该品牌的知识产权。
2017年经协商,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同意将其PANCOAT品牌旗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原告,并办理了相应转让手续。
2018年1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涉案商标转让至原告。
原告自享有涉案商标权以来,始终致力于更好的提升PANCOAT品牌知名度、影响力。
然而,经原告调查发现,第一被告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的产品,销量巨大,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涉案商标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审查第一被告在京东平台上所提供的产品是否侵害原告所享有的涉案商标权的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鉴此,原告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取得了被告侵权的证据,并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故本案属涉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属于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畴,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