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55号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康路科技创新大楼(温州知识产权大港湾)306。
法定代表人:王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名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龙霞路南华小区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经理。
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名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