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205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荏平区振兴街道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智凯食品便利店,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河**大直沽**路宫前东园**楼**底商div>经营者:范凯,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智凯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