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545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大亿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孙荣华。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大亿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白婷婷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程 倩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