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720号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勇,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勇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