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山市古镇婉彤灯饰门市部与中山市古镇粤西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899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古镇婉彤灯饰门市部与中山市古镇粤西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古镇婉彤灯饰门市部;中山市古镇粤西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73民初3899号原告:中山市古镇婉彤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张丹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粤西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黎冰。

原告中山市古镇婉彤灯饰门市部(下称婉彤门市部)与被告中山市古镇粤西灯饰门市部(下称粤西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24××××.8)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婉彤门市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到庭参加诉讼,粤西门市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婉彤门市部向本院诉请判令:1.粤西门市部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

2.粤西门市部赔偿婉彤门市部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购买产品费用、公证费、取证费、律师费)共计6万元;

3.粤西门市部负担本案诉讼费。

主要事实和理由:婉彤门市部于2017年6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吊灯(3090)”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7年7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73024××××.8,目前该专利处于授权状态中。

2018年4月婉彤门市部发现粤西门市部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吊灯,侵害了婉彤门市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018年4月17日婉彤门市部代理人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新兴大道一家名为“普瑞特”的店铺内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

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似,粤西门市部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婉彤门市部的合法权益,给婉彤门市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粤西门市部没有应诉答辩。

粤西门市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婉彤门市部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根据婉彤门市部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婉彤门市部于2017年6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吊灯(3090)”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7年7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73024××××.8(下称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本判决书附图1)。

专利产品的用途是室内照明,设计要点是产品的整体外形,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立体图。

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授权状态。

2018年4月17日,婉彤门市部向广东省中山市桂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公证人员与婉彤门市部的代理人于当天来到位于中山市××××一个店铺,该店铺挂有“普瑞特”的招牌,代理人进入该店铺后向工作人员出示了编号为0001387的《中山市普瑞特灯饰有限公司订(发)货单》,订货单上显示的总价款为2700元,已付定金700元。

代理人以刷卡付款方式向该店铺支付2000元后提取货物,取得商户名称为“普瑞特灯饰商行”刷卡单一张。

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拍照封存。

公证机关就前述过程出具(2018)粤中桂山第2071号公证书。

婉彤门市部支付公证费800元。

婉彤门市部当庭提供经公证机关封存的证物,本院检查,证物封存完好并无可疑之处。

经拆封后检视,内有六个灯臂、安装配件(一包)、一根灯托、六个灯罩。

婉彤门市部将前述内容安装完成后,指示所完成的灯饰产品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设计见本判决书附图2)。

婉彤门市部经对比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灯臂、灯罩、灯托形状一致,不同点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有六条灯臂,涉案专利有八条灯臂;

2.被诉侵权产品灯托上部多了一个玻璃球形状的中柱设计。

另查明,婉彤门市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于2018年11月9日通过“中山市12345政企通服务平台”提出诉求称“举报人于2018年4月17日在新兴中路一家名为‘普瑞特’的店铺购买灯具,现因需要查询该店家工商信息,但是查无结果,故举报该店未办理营业执照。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古镇分局于2018年11月15日回复称“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我局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再将处理结果回复如下:一、经核查,我局已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对中山市古镇新兴中路95号之3(普瑞特)的地址进行检查,发现你投诉的门市部已办理营业执照,执照名称:中山市古镇粤西灯饰门市部,经营者:黎冰;

……”。

再查明,粤西门市部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是2013年8月16日,经营者为黎冰,经营范围为销售照明灯具。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婉彤门市部作为专利权人,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婉彤门市部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

粤西门市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婉彤门市部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

本案需要认定的问题是:1.粤西门市部是否实施了销售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2.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粤西门市部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一、关于粤西门市部是否实施了销售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问题根据婉彤门市部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婉彤门市部的代理人在位于中山市古镇××道××一家挂有“普瑞特”招牌的店铺上购得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并向名称为“普瑞特灯饰商行”的商户账号支付款项。

根据工商部门回复的信息可以表明,该“普瑞特”店铺有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字号为粤西门市部,经营者为黎冰。

本院认定,粤西门市部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婉彤门市部另主张粤西门市部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提供合理的事由,本院对其相应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是用于室内照明的吊灯,为同类产品,可以进行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对比。

将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设计进行对比,两者的相同点在于:两者整体造型基本相同,均由灯臂、灯罩、灯托组成,灯臂均呈S型,灯罩均呈圆锥形,灯罩四周有均匀分布的纵向凸条,灯罩均安装在S型灯臂的尾部。

两者主要区别点在于:1.涉案专利有8条灯臂,8个灯罩,而被诉侵权设计有6条灯臂,6个灯罩;2.被诉侵权设计的灯托上部有一个玻璃球形状的中柱,涉案专利没有此设计。

本院认为,前述区别点1属于设计单元即灯臂及灯罩排列数量的增减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产生显著影响,前述区别点2为处于局部位置的细部变化,也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角度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关于粤西门市部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粤西门市部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婉彤门市部的涉案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婉彤门市部于本案中直接请求在法定范围内酌定粤西门市部应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即取证费用、公证费用及律师费用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权利人因侵权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及专利许可费用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1)本案被侵害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

(2)粤西门市部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3)粤西门市部通过门店销售侵权产品,考虑到实体店销售有特定区域,即并非不特定公众均可以接触到粤西门市部销售侵权产品的内容,可见其没有较大的影响范围;

(4)婉彤门市部为维权实际支付了一定的合理开支,包括购买侵权产品及进行公证的费用、聘请律师代理费用;

酌定粤西门市部赔偿婉彤门市部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4万元。

对婉彤门市部所主张赔偿金额超出上述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古镇粤西灯饰门市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中山市古镇婉彤灯饰门市部名称为“吊灯(3090)”、专利号为ZL201730246490.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古镇粤西灯饰门市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古镇婉彤灯饰门市部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4万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婉彤灯饰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中山市古镇婉彤灯饰门市部负担300元,中山市古镇粤西灯饰门市部负担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