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02民初508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罘区只楚烟开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路1号楼。
经营者:邵珠飞,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北京华北信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甲3号。
法定代表人:田跃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芝罘区只楚烟开百货超市、被告北京华北信达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网上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