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欧泽鹏、韦家金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1364号
案件名称欧泽鹏、韦家金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泽鹏;韦家金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136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泽鹏,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

因本案于2019年3月4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龙云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家金,男,1979年2月9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

因本案于2019年3月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泽鹏、韦家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冠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欧泽鹏及其辩护人龙云天、被告人韦家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欧泽鹏雇佣被告人韦家金,并招募工人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向南街六巷1号六楼生产假冒注册商标MCM品牌的手袋。

随后,欧泽鹏租赁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乐善西街七巷15号一楼101房及均禾街罗岗村禄清正街八巷9号二楼作为仓库,储存、销售上述假冒手袋。

2019年3月2日16时许,公安机关抓获韦家金,并在上述三个地址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MCM品牌手袋1091个。

经估价,上述手袋价值人民币5909400元。

2019年3月4日,欧泽鹏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估价材料、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泽鹏、韦家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认为欧泽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并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韦家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并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欧泽鹏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判处韦家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欧泽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提交了具结书。

被告人欧泽鹏的辩护人龙云天发表辩护意见称,1.本案中涉案侵权产品鉴定价格的计算问题。

虽然被告人口供、送货单据并不足以完全证明本案涉案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但是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恳请法官在本案量刑及判处罚金时对涉案侵权产品实际的销售价格予以考虑。

2.被告人欧泽鹏存在法定的从轻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其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被告人欧泽鹏存在自首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八条规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欧泽鹏在到案后,积极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能够主动、如实、全面地交代自己的罪行,前后口供均一致,可见认罪、悔罪态度均很好,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坦白。

在本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多次表示忏悔,只因生活的压力及一时贪念,危害了社会,损害了被害单位的利益,希望能向其道歉,请求谅解。

被告人欧泽鹏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具结书载明的被指控的罪名、涉案案值等予以确认并自愿认罪认罚。

鉴于上述情况,恳请法官在本案量刑时予以考虑。

3、被告人欧泽鹏系残疾人,家庭条件极差且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

被告人欧泽鹏系先天性右手缺失,从事犯罪活动时间短,获利少。

其父母均为农民,与前妻育有一未成年女儿欧某(出生日期:2017年9月22日),自被告人欧泽鹏被采取强制措施以来,其父母实无力抚养,欧某仅靠其姑姑、叔父等接济过活。

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对被告人欧泽鹏的涉案案值、从轻情节、家庭实际情况等予以综合考虑,对被告人欧泽鹏适用缓刑。

被告人韦家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提交了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欧泽鹏雇佣被告人韦家金,并招募工人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向南街六巷1号六楼生产假冒注册商标MCM品牌的手袋。

随后,欧泽鹏租赁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乐善西街七巷15号一楼101房及均禾街罗岗村禄清正街八巷9号二楼作为仓库,储存、销售上述假冒手袋。

2019年3月2日16时许,公安机关抓获韦家金,并在上述三个地址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MCM品牌手袋1091个。

经估价,上述手袋价值人民币5909400元。

2019年3月4日,欧泽鹏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欧泽鹏、韦家金的供述;

2.同案人欧某甲、郑某的供述;

3.证人黎某、吴某、袁某、黄某、杜某的证言;

4.辨认材料;

5.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假冒MCM背包照片;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8.提取证据材料清单;

9.犯罪财富调查报告;

10.欧泽鹏残疾证;

11.入库单;

12.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

13.商标注册证;

14.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15.涉案视听资料;

16.手机电子数据;

17.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泽鹏、韦家金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许可人许可,结伙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泽鹏、韦家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欧泽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欧泽鹏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欧泽鹏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韦家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韦家金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侵权产品鉴定价格的计算问题,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涉案MCM品牌手袋的实际销售价格,而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欧泽鹏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有理,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酌情考量。

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欧泽鹏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欧泽鹏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家庭状况,本院决定对欧泽鹏、韦家金均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泽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

二、被告人韦家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MCM品牌的手袋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侃人民陪审员  刘丽云人民陪审员  胡美兰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