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民初3337号原告: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BayerConsumerCareAG),住所地:瑞士巴塞尔。
法定代表人:帕斯卡﹒布尔金马丁﹒斯坦纳委托代理人:郭泰,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敏,北京市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杨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艳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建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望岗十八社。
法定代表人:赵冲。
被告:三亚乐美丽化妆品店,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胜利路。
经营者:黄景虹,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舒雅琦,广东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银泉,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陈彩焕,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BayerConsumerCareAG)与被告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子贸易)、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琪生物)、三亚乐美丽化妆品店(以下简称三亚乐美丽)、章银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BayerConsumerCareAG)的委托代理人郭泰、杨敏,被告双子贸易的委托代理人郭艳丽,被告艾琪生物及三亚乐美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舒雅琦、被告章银泉的委托代理人陈彩焕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BayerConsumerCareAG)诉称:一、原告在中国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是下列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所有人:第206951号、第13517864号、第10445000号、第1110355号、第15941275号、第13517868号。
原告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且权利状态稳定。
二、原告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
原告成立于2005年,是拜耳集团专设的品牌管理公司,管理和运营集团的知识产权事宜,是COPPERTONE系列商品在中国的品牌持有人。
拜耳集团具有超过150年的历史,是拥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生命科学企业,主要业务领域涉农业科学、处方药以及包括护肤防晒品在内的健康消费品。
“COPPERTONE”(“确美同”)品牌防晒产品为拜耳集团旗下专业防晒产品,于1944年创立,经过70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成为美国防晒品知名品牌,在全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COPPERTONE防晒霜有“WaterBabies”(“水宝宝”)、“General”(“通用”)、“Sport”(“运动”)、“Kids”(“儿童”)和“UltraGuard”(“超防护”)等多个系列的产品。
据不完全统计,Coppertone系列防晒产品占全球防晒品7%的市场份额,有5000家销售店遍布全美,并在全球运营着约430多个的独立店铺。
作为世界知名的儿童防晒霜品牌,“Coppertone”相关商品亦得到中国消费者的广泛青睐和认可。
“Coppertone”产品在中国的销售渠道包括在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京东上销售、线下销售、发展产品分销商等。
原告及其所属集团并通过多种渠道对“Coppertone”品牌及产品进行大规模推广和宣传。
“Coppertone”品牌和产品的销售、推广宣传覆盖全国,在中国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中建立了相当的知名度,已成为中国防晒产品市场的领导品牌之一。
三、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
被告双子贸易成立于2008年3月12日,法人为史炳辉。
其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
被告艾琪生物成立于2004年12月20日,法人为赵冲。
其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贸易,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制造等。
被告三亚乐美丽成立于2016年8月8日,经营者为黄景虹。
其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护肤品、美妆用品、日用品、洗涤用品、零售,美容(生活美容)、服务。
被告章银泉,为被告双子贸易唯一发起人以及前股东。
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号称“美国水宝宝”的系列防晒产品及化妆品。
涉嫌侵权产品有WaterBASIS;kiddie;ULTRAPROTECT;SPORT;SensitiveSkin;BEAUTYSheer;AfterSunMOISTURIZER;MAKEUPREMOVER:TreatmentBBCREAM;FRUITENZYMELAZYCREAM;MOISTURESMOOTHBRIGHTENINGEYECREAM多个系列,共多达20多款产品(下称“涉嫌侵权商品”)。
涉嫌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
此标识与原告第13517864号“”注册商标使用极其近似的图形和英文单词组合,其中图形部分的整体构图、组成结构、色彩、文字及图形的组合方式、各局部构图在整体图形中的位置和比例等均近似。
涉案商标整体呈现的视觉效果亦与第13517864号注册商标极为相似,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难以区分;
并在宣传中突出使用与原告第13517868号“水宝宝”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此外,上述产品中的SPORT瓶装喷雾使用的英文标识“CappantaneSPORTS”,和原告第1110355号注册商标“COPPERTONESPORT”构成近似;
“waterBASIS”产品上不仅使用了涉案商标“”,还使用了图标“”和“”,该两图标分别与原告第10445000号商标“”及第15941275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原告通过调查发现,被告艾琪生物是涉嫌侵权商品的生产企业;
被告双子贸易通过自身官方网平台等网络渠道大肆宣传、销售涉嫌侵权商品,并突出使用“水宝宝”第二十二届中国美容博览会上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了大量宣传、展出陈列。
上述侵权情况原告均予以公证,并在采源宝平台上公证购买了一批涉嫌侵权商品。
原告还发现涉嫌侵权产品在包括北京、重庆、三亚在内的全国各主要城市均有销售,并在宣传资料中突出使用“水宝宝”标识。
原告于2017年9月间在北京××××等地对涉嫌侵权商品进行公证购买,并针对被告三亚乐美丽宣传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工商投诉。
三亚市工商局天涯区分局依法受理原告投诉,并对被告三亚乐美丽的经营店铺进行了工商查处,当场扣押涉嫌侵权商品约500件/瓶。
从工商登记信息可知,被告章银泉是被告双子贸易唯一发起人。
在作为被告双子贸易股东期间,被告章银泉将带有原告商标的图形申请注册外观设计专利,并授权被告双子贸易将其作为涉嫌侵权商品装潢使用。
同时,被告章银泉将个人账户作为被告双子贸易《护肤品省代合同》的收款账户,明确写入代理合同,与被告双子贸易共同从事涉嫌侵权商品的宣传、销售活动。
原告认为,本案涉嫌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相同类别,商品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四被告上述侵权行为明显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
被告三亚乐美丽及章银泉实施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被告从事的侵权行为已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依照《商标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根据前述事实,被告艾琪生物是涉嫌侵权商品的生产者,被告双子贸易和被告章银泉作为关联企业/个人,共同组织宣传、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被告三亚乐美丽则积极参与对涉案侵权商品在海南三亚地区的宣传和销售。
四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采用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涉嫌侵权商品商标等手段,共同侵犯原告的注册商品专用权,侵权行为所指向的目标清晰明确,且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四被告应当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四被告经营的侵权产品销售额巨大、销售地域覆盖面广,侵权恶意明显,对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极大影响,并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同时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了大量的调查费及代理费,结合上述因素并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及商品具有极高知名度,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三百万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四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四被告立即停止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在内的侵权行为;
3、被告双子贸易、艾琪生物及被告章银泉连带赔偿原告因商标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以及制止该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万元,被告三亚乐美丽与其他三被告连带承担赔偿原告因商标侵权造成的损失以及制止该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
4、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双子贸易辩称:被告双子贸易不构成侵权,被告双子贸易属于合法使用他人商标及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法使用本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用权的包装装潢,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不能证明其损失及被告获利,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艾琪生物辩称:第一,被告艾琪生物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有权。
首先,2016年8月,美国水宝宝公司授权被告艾琪生物为该公司开设涉案品牌在中国大陆的罐装商,同年被告双子贸易也成为该品牌在中国的总代理。
2017年1月8日,被告双子贸易作为委托方与被告艾琪生物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委托被告艾琪生物加工生产CAPPANTANE品牌的化妆品,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也向被告艾琪生物提供了授权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等证照,作为生产厂家,被告艾琪生物履行了谨慎审查的义务。
被告艾琪生物由此而实施加工该品牌的行为具有合法的授权,主观不构成侵权的故意,被告艾琪生物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第二,原告并无证据显示其损失的具体金额,并且事实上被告艾琪生物获授权后并未正式批量生产CAPPANTANE品牌的产品,仅为被告双子贸易提供打样服务。
因为打样的数量少,被告艾琪生物未曾向被告双子贸易收取样品的加工费,并且被告艾琪生物打样生产的时间短,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的利益,原告向被告艾琪生物提出高额的索赔无事实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亚乐美丽辩称:被告三亚乐美丽是在2016年8月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主要是经营化妆品的零售服务。
被告三亚乐美丽是2017年的8月底从被告双子贸易处购得涉案的产品进行销售。
在三亚行政部门检查被告三亚乐美丽的商铺时,告知被告三亚乐美丽该产品涉嫌侵权,被告三亚乐美丽即停止了对产品的销售。
经查实,涉案的产品尚未对外出售,且工商部门认定被告三亚乐美丽的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商品的来源,没有获利,给予了从轻处罚。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三亚乐美丽依法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三亚乐美丽的诉请。
被告章银泉辩称:除了认可被告双子贸易的答辩意见外,补充如下答辩意见:被告章银泉是被告双子贸易的员工,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履行的是职务的行为。
而被告双子贸易在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过程中,具有他人经政府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的授权书,也具有商标注册证书、著作权书还有外观设计的专利,因此被告四章银泉有理由相信被告双子贸易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利证书,其依据相关的权利证书所开展的经营活动具有合法性,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告章银泉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也从未销售过原告所称的侵权产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章银泉承担侵权的责任,依据不足,理应驳回。
经审理查明:一、原告、被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情况。
原告是第206951号“COPPERTONE”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类晒黑及遮阳制剂,专用期限自201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
原告是第13517864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类,包括晒黑剂、防晒保护制剂、防晒霜、防晒乳、晒黑辅助制剂、研磨材料、香、动物用化妆品,专用期限自2015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
原告是第10445000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类晒黑制剂、防晒剂,专用期限自2013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
原告是第1110355号“COPPERTONESPORT”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类防晒霜,专用期限自2007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
原告是第15941275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类晒黑制剂、防晒剂、防晒霜、防晒乳、辅助皮肤晒棕制剂、化妆品、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材料、香精油、香、空气芳香剂,专用期限自2016年3月14日至2026年3月13日。
原告是第13517868号“水宝宝”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类晒黑剂、防晒保护制剂、防晒霜、防晒乳、晒黑辅助制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材料、香精油、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上述6个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陈述其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产品为:被告生产销售的cappantane、女孩及狗标识的系列防晒产品,包括家庭防护系列、儿童防护系列、青春防护系列、运动防护系列、少女防晒系列、天使型防晒系列,还有晒后修复系列。
上述产品均包含有三种类型的包装,包括PE瓶、铝罐以及软管包装。
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是第16277331号“CAPPANTANE”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类口红、化妆品、洁肤乳液、化妆笔、香水、胭脂、美容面膜、香精油、洗发液、洗面奶,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1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关于第16277331号“CAPPANTA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8]第0000229853号,内容显示:,争议商标英文字母组合“CAPPANTANE”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字母组合“COPPERTONE”、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英文字母组合“Coppertone”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洁肤乳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晒黑和遮阳制剂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晒黑制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防晒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故裁定争议商标在香精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被告双子贸易是第18440013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类口红、化妆品、指甲油、化妆笔、香水、胭脂、美容面膜、香精油、洗发液、洗面奶,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月7日至2027年1月6日。
韩国自然乐园化妆品株式会社有限公司是第17599649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类洗发液、香皂、洗面奶、浴液、花露水、牙膏、香水、化妆用雪花膏、化妆品、防晒剂,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
韩国自然乐园化妆品株式会社有限公司是第8160640号“NATURERETURN”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类化妆品、化妆用雪花膏、花露水、香水、洗发液、香皂、染发剂、牙膏、洗面奶、浴液,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
另,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申请在第3类商品注册“Cappantane”商标,申请号21193133。
2018年12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0000065760号《第21193133号“CAPPANTAN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内容显示:被异议商标“CAPPANTANE”指定于第3类化妆品、洁肤乳液等商品,异议人引证的第206951、13517864号“COPPERTON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晒黑和遮阳制剂、防晒乳、晒黑辅助制剂、研磨材料等商品。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美容面膜、化妆笔、去斑霜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
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查,被异议人另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了“婴儿水宝宝”“CAPPANTANE”商标,其中第25065089号“CAPPANTANE”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13517864号“COPPERTONE”商标图形设计、构成元素、主体特征、整体外观十分相近,结合被异议人企业名称,可以认定被异议人摹仿异议人商标意图明显,更增加了实际使用中混淆的可能性。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同时也会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故决定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申请在第3类商品注册“彩虹”图案商标,申请号21788554。
2018年12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0000065853号《第2178855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内容显示: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
香皂;
洗面奶;
浴液;
花露水”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17864号“COPPERTONE及图”,申请在先的第18055430号“COPPERTON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防晒保护制剂”、“牙膏”等。
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色彩表现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州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决定第2178855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被告章银泉就涉案“彩虹女孩”图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粤作登字-2016-F-00000521,登记日期2016年1月28日。
该“彩虹女孩”图案与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基本一致。
另,被告章银泉于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陆续就“卡帕婷”护肤品瓶贴——防晒喷雾(儿童用超值装)、“卡帕婷”护肤品瓶贴——防晒喷雾(儿童用无泪配方)、“卡帕婷”护肤品瓶贴——防晒喷雾(终极防护)、“卡帕婷”护肤品——防晒喷雾(运动型超值装)、“卡帕婷”护肤品瓶贴——防晒喷雾(敏感性皮肤用)、“卡帕婷”护肤品瓶贴——防晒霜(运动型)申请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分别为粤作登字-2016-L-00000385、00001260、00001259、00000065、00001258、00000066。
二、原告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及享有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情况。
原告对于上述商标的使用情况,向法庭提交了其公司生产销售的多款多型号防晒产品实物,其中每款产品均标注第206951号“COPPERTONE”商标,除SPORT运动型之外的五款商品上标注第13517864号“”商标,部分产品上标注第10445000号“”、第1110355号“COPPERTONESPORT”以及第15941275号“waterBABIES”商标。
原告主张其“Coppertone”/水宝宝品牌在中国享有高度知名度,其品牌产品已经在中国广泛大量销售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为此,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4年5月12日各大网站对“Coppertone”产品的介绍的公证书(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8220号公证书。
2、2014年11月20日以“COPPERTONE水宝宝”为关键词在百度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公证书(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51906号公证书。
3、2014年11月20日以“COPPERTONE水宝宝”在京东网站上搜索到的结果页面公证书(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51907号公证书;
其中显示京东水宝宝官方旗舰店展示销售多款COPPERTONE水宝宝防晒产品。
4、2014年12月10日以“COPPERTONE水宝宝”为关键词在淘宝网站上搜索到的结果公证书(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53864号公证书;
其中显示多个淘宝网店销售COPPERTONE水宝宝防晒产品。
5、2014年12月10日各大网站对“coppertone水宝宝”产品的介绍和报道的公证书(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53865号公证书;
6、2017年8月15日至9月8日以“coppertoneor确美同or水宝宝”为检索词在中国报纸和期刊中的报道报告(编号:2017-NLC-JSZM-0846)。
7、2014年10月30日至11月14日以“水宝宝orWaterBabies”为检索词在中国报纸和期刊中的报道报告(编号:2014-NLC-JSZM-0840)。
8、2017年8月29日以“coppertone”为关键词在淘宝网站上搜索到的结果页面公证书(2017)粤广广州第212115号公证书,其中显示“COPPERTONE天猫国际官方海外旗舰店”销售的waterBABIES防晒喷雾当月销量达到8494瓶,累计评价30498次;
waterBABIES防晒霜(237ml)月销量7632瓶,累计评价7477次,总销量98811瓶;
CLEARLYSHEER轻薄型月销量1431瓶,累计评价7952次;
SensitiveSkin(237ml)月销量547瓶,总销量3936瓶;等等。
9、原告Coppertone品牌在中国的广告投放证据,包括广告投放协议书、互联网媒体购买服务协议书及所对应的广告投放效果截图等。
10、(2017)浙0110民初18624、1862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主张该判决书认定原告的产品在国内具有知名度,并认定原告对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享有著作权。
三、原告主张的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
2017年6月1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连伟花到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对其进入××网站浏览并打印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连伟花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连接互联网,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进入该网站首页;
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cappantane”,点击“搜索”链接进入相关页面;
点击该页面“美国正品CAPPANTANE家庭防晒乳SPE50面部身体水嫩清爽防晒霜”链接进入相关页面,显示防晒霜图片,在防晒霜外包装正面显示有“”及“”、“”,单价35元至43元,成交13瓶,2条评价,450瓶可售,并在产品介绍内容中显示“本品已填写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证号国妆特字G20160930”,建议零售价88元;
点击该页面友情链接栏下“美国水宝宝官方网站”链接进入相关页面,网站首页左上方标注“”,在公司简介中记载:“……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开发部人员2013年特赴美国考研防晒市场,以及与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洽谈合作事宜,于2014年6月29日取得其授权资格,并在2014年12月29日正式签订广州双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代理权资格。
2015年年底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再次将其供应流程、生产流程、技术授权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并同意其使用。
因防止美版水宝宝仿品对于市场的影响,中国科研工作者正不懈努力于美版的基础上做了更精致的包装设计改良,最终于2016年12月10日以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CAPPANTANE防晒系列推出市场。
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CAPPANTANE系列均使用美国国际条形码,只需用手机下载“物密嘟”软件均可查出品牌商与产地,并可验证产品的真伪。
产品均有防伪标识且所有系列均在中国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取得特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证),所有证件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防晒标准。
所有证件都已完善,产品品牌以及图形均已注册商标。
”点击该页面“发展历程”,显示自2013年6月开发部人员赴美国考研防晒市场,2016年12月,美国水宝宝化妆品公司CAPPANTANE防晒系列推出市场。
点击该页面“产品中心”,显示包括儿童型防晒喷雾、家庭型防晒喷雾、青春型防晒喷雾、少女防晒型喷雾、运动型防晒喷雾、天使型防晒喷雾六种类型的产品;
其中儿童型防晒喷雾包括美国水宝宝芦荟喷雾铝罐,美国水宝宝芦荟乳软管、美国水宝宝芦荟乳PE瓶;
家庭型防晒喷雾包括水宝宝家庭型防晒喷雾PE瓶、美国水宝宝家庭喷雾铝罐、美国水宝宝家庭喷雾、美国水宝宝家庭防晒乳软管;
青春型防晒喷雾包括美国水宝宝青春系列喷雾铝罐、美国水宝宝青春系列乳软管、美国水宝宝青春系列乳PE瓶;
少女型防晒喷雾包括美国水宝宝少女防晒喷雾铝罐、美国水宝宝少女防晒乳软管,美国水宝宝少女防晒喷雾PE瓶;
运动型防晒喷雾包括美国水宝宝运动防晒喷雾、美国水宝宝运动防晒露软管、美国水宝宝运动防晒乳PE瓶;
天使型防晒喷雾包括美国水宝宝天使防晒铝罐。
在上述产品的外包装正面均显示有“”,在家庭型防晒系列产品外包装正面显示有“”、“”、“”,在运动型防晒系列产品外包装正面显示有“CappantaneSPORTS”。
点击该网页“新闻中心”,显示有美国水宝宝防晒-防晒小秘诀、美国水宝宝新系列酵素护肤即将上市两篇文章内容;
点击该网站“联系我们”,显示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中国代理商广州圣缔亚哥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九龙旺角弥敦道788至790号利美大厦10字楼B室。
2017年7月18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7)粤广广州第117135号公证书,证明与本公证书相黏连的打印件为连伟花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公证处计算机显示器的显示内容相符。
2017年6月1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连伟花到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对其进入××网站浏览并打印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连伟华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连接互联网浏览并打印相关网页。
连伟华的操作步骤如下,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进入该网站首页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cappantane,点击搜索进入相关页面;
页面显示有14款美国正品cappantane防晒产品,点击产品信息页面中的“首页”链接进入相关页面,在页面最上方显示“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首页显示有防晒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外包装正面标注有“”、“”、“”。
同时,在首页店铺公告处显示:招代理加盟和品牌店,并且提供淘宝代销、微商一件代发及任何平台的一件代发。
点击“产品分类”中的“美国水宝宝防晒系列”显示有CAPPANTANE防晒产品十四款,其中部分产品介绍中显示“水宝宝防晒喷雾”等字样;
点击网站首页上方“联系方式”显示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怡发国际化妆品采购中心首层A059号,公司主要经营模式经销批发;
点击网站首页上方“代发教程”,显示微商必看教程,内容为微商销售的具体流程,同时显示淘宝分销的具体流程;
点击该网页上方“公司档案”,显示: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是韩国自然乐园化妆品株式会社中国总代理,位于中国前沿城市最大的化妆品集散地-广州……,成立时间2008年3月12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累计买家数232,企业详细信息中显示主要客户:全国各地招商代理、批发市场,年营业额301万元/年-500万元/年,品牌名称NATUREREURN,主要市场全国港澳台地区、东南亚,员工人数51-100人,代理级别:全国代理,服务行业:化妆品;
公司经营状况显示:阿里巴巴店铺名称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90天累计成交笔数406笔,90天累计买家数232人,经2017年6月6日中德专业认证的工商登记显示公司名称为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同时该网站公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显示为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区域代理授权书显示: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为该公司CAPPANTANE品牌在中国大陆区的销售商,负责其品牌在中国区的销售及推广事宜,授权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
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代理销售CAPPANTANE品牌的所有产品,授权期限自2017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
交易信用记录显示近90天累计成交数404,总计评价4695。
2017年7月18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7)粤广广州第117136号公证书,证明与本公证书相黏连的打印件为连伟花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公证处计算机显示器的显示内容相符。
2017年7月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连伟花到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对连伟花本人使用其移动电话进入“采源宝”APP下单购买相关商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连伟花使用其移动电话进入“采源宝”APP,点击“供应商”进入相关界面,在该界面点击“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进入该公司主页;
返回“货源”界面,找到并点击“美国Cappantane少女隔离防晒乳59ml针对肌肤流汗和出油,具有持续防水效果,贴合肌肤,轻盈的使用感,涂抹后不黏腻,持续清爽,保……”上方商品图片链接进入该商品详情页面,点击“加入清单”进入相关界面并选择数量“2”,点击确定进入相关界面设定收件人的信息,点击“保存”;
返回“货源”界面,找到并点击“cappantane防晒系列专拍链接,方便对接WX需一件代发客户。
此系列防晒目前只走线下实体不放网站上销售,如要想代发此系列请加wX……”上方商品图片链接进入该商品详情页面,显示商品为青春型防晒喷雾177毫升;
返回“货源”界面,分别找到并点击“美国Cappantane夏日清爽防护乳零刺激隔离晒后修复保湿防晒霜品牌:Cappantane……”、“美国Cappantane青春防晒乳SPF5059ml外挡阳光内养润白双重防护七效合一1.隔离紫外线,减少肌肤晒伤,……”、“美国正品Cappantane家庭型水嫩无泪防晒霜喷雾SPF50保湿补水晒后修复温和零刺激,男女老少皆宜……”、“美国Cappantane家庭防晒乳清爽控油晒后修复温和不过敏防晒霜功效:使您免受阳光的光谱射线伤害,避免皮肤老……”、。
“美国Cappantane青春防晒喷雾SPE50清爽防水隔离防晒霜237ml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CAPPANTANE系列均使……”、“美国CAPPANTANE少女型防晒177ml,清爽不油腻擦起来会有美白效果适合少女的一款防晒,防晒时长达500分钟PA+++,紫外线是衰老的最大因素,所以不……”、“美国CAPPANTANE芦荟型防晒喷雾237毫升,这款喷雾是温和到宝宝都可以用的防晒哦,清爽不油腻全身可以用脸部也可以用哦,用之前要摇一摇,属于物……”、“美国CAPPANTANE防乳液177ml50倍防晒防紫外线和辐射备案SPE30PA+++面部全身体可以擦,非常水嫩清爽的一款防晒,紫外线是让人衰老的最大因……”、“美国CAPPANTANE防晒喷雾乳50倍防晒防紫外线和辐射备案SPE30PA+++面部全身体可以擦,非常水嫩清爽的一款防晒,紫外线是让人衰老的最大因素……”、“美国Cappantane家庭防晒乳男女老少皆宜产品富含特殊清爽泡沫配方,质地轻薄,能使肌肤快速吸收,毫无厚重,不会堵塞毛孔引起粉刺、黑头……”、“为什么大家都在用防晒乳?
阳光中的紫外线会晒红、晒伤皮肤,Cappantane防晒乳,这个夏天防晒乳为你撑起‘太阳伞’,让你享受一……”、“NATURERETURN净透清爽防晒喷雾,清爽美白滋润防晒,过节药监局备案产品6个月大婴儿和孕妇可用,带增白效果,防晒时常300分钟30倍夏日防晒用起来吧”及上述产品上方商品图片链接进入该商品详情页面进行浏览;
点击“加入清单”进入相关界面并分别选择数量“2”,点击确定进入相关界面设定收件人的信息,点击“保存”、“提交订单”、“确认提交”,付款成功后返回点击“代发货”进入“订单详情”界面;
点击“旺旺联系”进入1688会员登录,输入帐号及密码进行登录,与卖家联系人“彭淑玲”聊天,显示“彭淑玲”向连伟花发送的文件中称:“(进口原料国内分装系列有正规授权)原料进口的证件海关证件齐全,介意CAPPANTANE是国内分装慎拍!
”。
2017年7月18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7)粤广广州第130479号公证书,证明与本公证书所附照片为连伟花在上述操作过程及移动电话屏幕显示内容拍照所得。
2017年7月1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连伟花至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对其收取向采源宝APP网购相关商品[详见(2017)粤广广州第130479号公证书]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当日随同连伟花来到相关网购指定的收货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12号德福大厦,连伟花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经由百世快递的业务员手中接收了包裹二个。
随后,公证员对包裹内的《韩国自然乐园化妆品株式会社销售单》(二张)进行复印,并对该包裹外观及包裹内的商品进行拍照。
《韩国自然乐园化妆品株式会社销售单》显示产品名称为:青春型防晒(177ML铝瓶)、青春隔离防护乳(177MLPE瓶)、青春隔离防护乳(59ML软管)、儿童型防晒(237ML铝瓶)、儿童隔离防护乳(88ML软管)、少女型防晒(177ML铝瓶)、少女隔离防护乳(59ML软管)、家庭型防晒(237ML铝瓶)、家庭型防晒(177ML铝瓶)、家庭隔离防护乳(177MLPE瓶)、家庭隔离防护乳(88ML软管)、运动型防晒(237ML铝瓶)、运动隔离防护乳(88ML软管)、NATURERETURN92芦荟防晒90ML(铝瓶),金额共计1274元;
《韩国自然乐园化妆品株式会社销售单》同时注明中国总代理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连伟花的要求,公证员对每个型号的商品随机取出一半数量进行封存并贴上公证处封条,封条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
2017年8月1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7)粤广广州第134199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所粘连的《韩国自然乐园化妆品株式会社销售单》复印件(见附件一)与原件内容相符;
本公证书所附照片(见附件二)为公证员对所收取商品及封存后的商品、票据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经封存的商品、票据与未经封存的商品一并交申请人自行保管;
上述保全过程与事实相符。
2017年9月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连伟花到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其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输入1688.com,进入网页后登陆,查看“已买到货品”,显示订单详情显示与(2017)粤广广州第130479号公证书所购商品一致,卖家信息显示供应商为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3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7)粤广广州第170249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所粘连的打印件为连伟花在上述操作时打印所得,与公证处计算机显示器的显示内容相符。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在封存物的外包装箱上张贴有百世快递的快递单;
箱内装有15种产品,具体产品的名称与(2017)粤广广州第134199号公证书所附《韩国自然乐园化妆品株式会社销售单》记载的产品名称一致,数量为销售单中记录产品的1/2。
上述15种产品均为英文包装,同时张贴有中文标签。
除NATURERETURN92芦荟防晒90ML(铝瓶)的中文标签上标注韩国自然乐园化妆品株式会社之外,其余14种产品的中文标签上均标注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同时在中文标签上均标注由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或者委托,其中所有防护乳产品上均标注被委托方为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总代理为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产品保质期为三年,产品限用日期分别为2020年4月至5月期间;
所有防晒喷雾的外包装中文标签均标注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为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保质期为三年,产品限用日期为2020年2月至5月期间;
上述产品中的青春型、儿童型、少女型、运动型产品外包装正面均标注有“”,家庭型产品外包装正面均标注有“”、“”、“”,在运动型产品外包装正面显示有“CappantaneSPORTS”。
2017年11月2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连伟花到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对其本人使用的号码为“159××××2369”的移动电话内存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连伟花使用其移动电话打开微信,显示本机微信号为“lian103115”,手机号为“159××××2369”;进入“自然乐园—乐乐136××××0072”联系人的“Profile”界面,点击“Messages”进入聊天记录界面进行浏览并播放相关语音聊天内容;在与联系人“自然乐园—乐乐136××××0072”的聊天记录中点击进入该联系人推荐的另一联系人“邓莉斯自然乐园139××××5265”的“Porfile”界面;
点击“Messages”进入与联系人“邓莉斯自然乐园139××××5265”的聊天记录界面进行浏览并播放相关语音聊天内容。
公证员对连伟花上述操作过程及移动电话屏幕显示内容进行了拍照,对连伟花所点击播放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进行录像。
上述聊天记录内容显示双方对于作为水宝宝防晒产品的代理商的相关事宜,其中“邓莉斯自然乐园139××××5265”称其公司在多个省设有代理商,并向连伟花发送了《护肤省代合同》。
点击打开《护肤省代合同》,显示合同名称为《经销合同书》,甲方为双子贸易,其中付款方式中约定:“乙方订货的货款以银行转账形式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交行:62×××99户名章银泉(广州兴泰路支行)不得将货款以现金形式付给甲方业务员,或汇至非甲方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未打款处理”。
2018年1月3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7)粤广广州第208154号公证书,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照片为公证员对连伟花的上述操作过程及移动电话屏幕显示内容拍照所得;
本公证书所附光盘为连伟花所播放的语音聊天记录,与实际内容相符。
2017年5月24日,申请人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陈利民向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及本处与陈利民于当日来到位于上海市××新区××号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该中心正在举办第二十二届中国美容博览会。
随后,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与陈利民来到W1馆展位号为W1G35的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展位,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由陈利民在该处购得化妆品六支,并取得清单一张、名片一张、宣传册一份。
陈利民还对该展位的现场情况、展品、购得的化妆品、清单、名片、宣传册等拍摄了照片一百十六张。
陈利民还对该展位现场滚动播放的宣传片进行了录像,并取得观场拍摄视频一段。
上述购得的化妆品与取得的清单、名片、宣传册等经公证处粘贴封条后交申请人保管。
现场拍摄的录像视频由公证处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两份由公证处粘贴封条后交申请人保管,一份留存于公证处。
2017年5月25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2017)沪黄证经字第7214号公证书,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一百十六张系陈利民现场拍摄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现场拍摄的录像视频系陈利民现场拍摄取得,与实际情况一致。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其中包括产品实物六瓶、销售清单一份、名片一张,水宝宝酵素护肤系列产品宣传册一份及光盘两张。
产品实物分别为防晒喷雾、少女隔离防护乳、青春隔离防护乳、芦荟隔离防护乳、运动隔离防护乳,酵素遮瑕bb霜,上述六种产品均有英文标签和中文标签,中文标签上均标注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
其中少女隔离防护乳、芦荟隔离防护乳、运动隔离防护乳、青春隔离防护乳中文标签标注委托方为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为中国总代理,产品保质期为期为三年,限用日期为2020年4月期间;
防晒喷雾标注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保质期三年,限用日期为2020年2月18日;
酵素遮瑕bb霜标注委托方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弘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圣缔亚哥贸易有限公司为中国总代理,保质期三年,限用日期及生产日期未标注,上述六种产品的外包装正面均标注“”在运动型产品外包装正面显示有“CappantaneSPORTS”。
名片上标注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吴佩敏,区域经理,同时标注韩国自然乐园化妆品株式会社瑞士保罗化妆品日内瓦有限公司。
产品宣传手册标注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
展位的现场情况显示在展位的显著位置标注“”,并注宣传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中国总代理圣缔亚哥贸易有限公司,并对多个系列的产品进行宣传展示,产品的外包装显示有“”、“”、“”及“CappantaneSPORTS”字样。
2017年9月27日,申请人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高婷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和某人员及高婷婷于2017年9月28日来到位于北京市××芍药××楼底商的广联惠民超市,高婷婷在该超市内挑选了“Cappantane家庭隔离防护乳”两件(净含量分别为177ml和88ml),付款后取得机打小票一张、《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和宣传海报一张。
同时,高婷婷对上述地点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八张。
上述购物过程结束后,由高婷婷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十张。
公证员将上述物品一并进行加封,高婷婷对加封后的包装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两张。
2017年10月16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105203号公证书,兹证明本公证书后所附打印照片为高婷婷拍摄所得,照片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上述经公证处加封后的物品交给申请人保管。
上述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该超市有多款水宝宝防晒产品在售;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有发票及购物小票各一张,产品名称为水宝宝防晒乳及水宝宝防晒霜各一支,金额为134元,发票加盖北京盛鑫惠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
广联惠民超市产品宣传单一份;
产品实物为家庭隔离防护乳(88ML软管)、家庭隔离防护乳(177MLPE瓶),上述产品均有英文标签和中文标签,中文标签上标注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为中国总代理,产品保质期三年,限用日期分别为2020年4月期间。
上述两款产品外包装正面标注“”、“”、“”。
2017年9月26日,申请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郭泰向海南省三亚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公证员与郭泰于2017年9月27日来到郭泰××亚市××广场××超市××区××楼乐美丽化妆品店(下简称化妆店)现场。
在该化妆店,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郭泰购买了美国水宝宝防晒霜3瓶,取得《销售凭证》单据及《三亚乐美丽化妆品店》小票和《产品活动宣传广告单》各壹张,该店店员还给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泰赠送1瓶晒后修复乳。
在公证员办公室,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物品进行封存,封存后的物品交给郭泰留存。
同时,公证人员对该化妆店的现状(包括申请人的委托人代理人郭泰购买的物品、产品活动宣传广告单)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共22张。
2017年10月20日,海南市三亚市公证处作出(2017)三证字第14403号公证书,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边连的《销售凭证》单据及《三亚乐美丽化妆品店》小票之复印件与郭泰留存的原件相符,现场所购买的物品经封存后交付给郭泰;
郭泰持有的叁张“照片光盘”为公证员根据本次证据保全现场取得的照片在公证处刻制的,现场取得的照片保存于公证处。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有产品4件及购物小票、销售凭证各一张,其中购物小票记载三亚乐美丽化妆品店,金额为242元,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胜利路胜利购物广场A区二楼。
销售凭证记载商品编号为美国水宝宝,日期为2017年9月27日,金额242元。
产品分别为家庭隔离防护乳、运动隔离防护乳、青春型防晒喷雾及水宝宝晒后修复防晒霜。
家庭隔离防护乳、运动隔离防护乳有英文标签及中文标签,青春型无油防晒喷雾及水宝宝晒后修复乳为英文标签,没有张贴中文标签。
家庭隔离防护乳、运动隔离防护乳的中文标签标签上标注委托方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为中国总代理,产品保质期三年,限用日期分别为2020年4月3日及2020年4月7日。
家庭隔离防护乳的外包装正面标注“”、“”、“”,运动隔离防护乳、青春型防晒喷雾及水宝宝晒后修复防晒霜产品的外包装正面标注“”,在运动型产品外包装正面显示有“CappantaneSPORTS”。
另,原告主张其于2017年9月16日在重庆市××广场××#喜来宝孕婴连锁购买水宝宝防晒产品三支,并提交了购买的产品实物、销售出库单、银联刷卡单及店铺照片。
产品实物为家庭防晒喷雾(237ML铝瓶)、家庭隔离防晒防护乳(88ML软管)、滋养舒缓修护乳(80ML软管),上述三个产品均有英文标签和中文标签,其中中文标签上均标注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家庭隔离防护乳和滋养舒缓修复乳上标注委托方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为中国总代理,产品保质期三年,限用日期2020年4月。
防晒喷雾上标注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保质期三年,限用日期为2020年6月26日;
家庭防晒喷雾(237ML铝瓶)及家庭隔离防晒防护乳(88ML软管)的外包装正面标注“”、“”、“”,,滋养舒缓修护乳(80ML软管)外包装正面标注“”。
店铺照片显示该店铺有多款水宝宝防晒产品在售;
同时店铺中悬挂授权书,内容为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该店为Cappantane系列产品特许经销商,负责销售相应产品,授权日期2017年2月6日。
原告提交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的三工商无涯强措字(2017)15号实施强制措施通知书,内容为对被告三亚乐美丽经营者黄景虹因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决定对有关财务进行扣押。
其中现场笔录记载检查情况:当事人的货柜上摆卖各式化妆品、护肤品等商品,有三名员工在现场配合检查,其中当事人经销的由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天使型防晒等产品涉嫌侵犯Cappantane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执法人员依照《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
2018年1月5日,三亚市天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三天涯工商处字(2018)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三亚乐美丽于2017年8月份从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Cappantane”牌天使型防晒等产品,均未出售,货值共计45262元;
上述产品的标识与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其中:一、“Cappantane”与“Coppantone”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3517864号)相近似;
二、“WaterBasis”与“WaterBabies”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5941275号)相近似;
三、“CappantaneSports”与“CoppantoneSports”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110355号)相近似;
四、图形标识与第10445000号图形商标相近似。
被告三亚乐美丽经销的上述产品经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为侵犯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上述事实,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商品来源,且尚未销售侵权商品,其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销售侵犯“Coppantone”、“WaterBabies”、‘CoppantoneSports”及第10445000号图形商标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权产品并罚款10000元。
原告主张各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侵权程度重,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7年6月22日在淘宝网站上以“cappantane”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页面公证书(2017)粤广广州第117137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在淘宝网页面所搜关键词“cappantane”,搜索结果显示销售“cappantane”防晒产品的卖家有十多个,根据店铺产品介绍显示,其销售的产品多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其中一家卖家持有被告双子贸易的授权书。
2、(2018)粤广广州第131125号公证书(原件),涉嫌侵权产品网络宣传、销售情况公证,内容显示2018年8月多家淘宝网店、鼎善商城、美篇网站、美拍网站销售、宣传涉案被控侵权产品。
四、关于原告主张的因商标侵权导致的损失情况。
原告主张日化产品的毛利率为50%至70%之间,为此提交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6年年度报告。
其中《2015年年度报告》记载,该公司日化行业毛利率为59.19%,细分的个人护理用品毛利率为44.9%;
《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日化行业毛利率为61.14%,细分的护肤类产品毛利率为77.7%,其每年将营收的2%投入研发。
另原告主张其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5万元(其中10万元未开具发票)、公证费14800元,检索费2906元,打印装订费8605.3元,并提交相应的票据予以证实。
五、其他事实。
被告双子贸易于2008年3月12日登记成立,原企业名称为广州歌雯琪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为被告章银泉,经营范围批发化妆品、批发贸易;
2010年12月30日股东变更为章银泉和史炳辉,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1年4月12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7月28日,股东变更为史炳辉、涂小兰;
2014年9月11日,股东变更为马嘉铃、史炳辉、章水泉、章银泉,经营范围变更为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
2016年10月25日,注册资本变更为50万元,股东变更为马嘉铃、史炳辉;
2017年6月27日,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变更为史炳辉;
2018年5月16日,股东变更为魏慧萍、杨山,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被告艾琪生物成立日期为2004年12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等等。
被告三亚乐美丽于2016年8月8日登记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景虹,经营范围化妆品、护肤品、美妆用品、日用品等。
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董事为史炳辉,股东史炳辉。
广州圣缔亚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注册,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马嘉宜,主要人员为马嘉玲、马嘉宜,于2018年6月19日核准注销。
原告主张被告双子贸易是涉案侵权产品的委托生产方和销售方;
被告艾琪生物是涉案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者和销售者。
被告双子贸易、艾琪生物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被告三亚乐美丽是被告双子贸易的经销商和海南地区的总代理,实施了侵权销售行为;
被告章银泉不仅是被告双子贸易的发起人和股东,还是整个侵权行为及被告双子贸易侵权所得的直接获利者。
四被告应当对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双子贸易抗辩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及韩国自然乐园化妆品株式会社有限公司口头授权其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均未签订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协议,但主张从其作为上述两公司的代理商可知该两公司授权其使用注册商标。
被告艾琪生物抗辩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被告艾琪生物为CAPPANTANE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灌装商。
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双子贸易为CAPPANTANE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商,为此提交了加盖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印章的授权书两份,授权有效期均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
另,被告艾琪生物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电子版打印件一份,内容为被告艾琪生物按照被告双子贸易要求为其生产CAPPANTANE品牌化妆品,被告双子贸易向被告艾琪生物支付相关费用,在合同签订同时,被告双子贸易向被告艾琪生物提供完整的品牌生产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作为合同附件以确保其委托合法性。
被告双子贸易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章银泉抗辩其为被告双子贸易的员工,为此提交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显示自2014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章银泉所在单位名称为被告双子贸易。
同时,被告章银泉抗辩本案所涉知识产权虽登记在其名下,但实际权属归被告双子贸易,为此提交被告双子贸易出具的授权书一份,内容为被告双子贸易委托被告章银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瓶贴(护肤品——防晒喷雾/乳液)系列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名称为“卡帕婷”护肤品瓶贴——防晒喷雾系列的作品登记证书;
授权权限:一、授权章银泉为专利权代表人,并代为办理此证书申请的相关事项;
二、名称为“瓶贴(护肤品——防晒喷雾/乳液)系列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名称为“卡帕婷”护肤品瓶贴——防晒喷雾系列的作品登记证书的所有权均为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章银泉仅作为代表人办理事项,无所有权,不得私自转让或注销此专利权及版权,违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1、责令被告双子贸易、被告艾琪生物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包括带有“Cappantane”标识的产品及其他涉嫌侵权产品;
2、责令被告双子贸易、被告艾琪生物立即停止通过包括阿里巴巴旺铺、微信朋友圈在内的一切手段宣传被控侵权产品,并立即停止突出使用“水宝宝”、“美国水宝宝”等标识宣传被控侵权产品。
3、禁止被告双子贸易、被告艾琪生物在包括中国美容博览会在内的展会上宣传、陈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019年4月30日,原告申请撤回了上述行为保全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明、公证书、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查扣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登记信息、网络搜索截图、报道报告、广告投放证据、民事判决书、年度报告、发票、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作品登记证书、授权书、委托加工合同书、缴费历史明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系外国公司,本案为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由于双方未就处理争议所适用的准据法进行协商选择,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以及全案证据,结合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及商标是否实际使用?
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被告双子公司生产销售的?
涉案侵权产品上以及在宣传中使用相关文字、图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三、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被告艾琪生物生产销售的及其是否尽到谨慎审查义务?
四、被告三亚乐美丽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五、被告章银泉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原告相关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数额的认定。
一、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及商标是否实际使用的认定。
原告已提交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其中《商标档案》加盖商标局“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为第206951号“COPPERTONE”商标、第13517864号“”商标、第10445000号“”商标、第1110355号“COPPERTONESPORT”、第15941275号“”商标、第13517868号“水宝宝”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所享有的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原告第206951号“COPPERTONE”商标、第13517864号“”商标、第10445000号“”商标、第1110355号“COPPERTONESPORT”、第15941275号“”商标、第13517868号“水宝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均包括防晒产品。
本案中,原告表示涉案商标有实际使用,其通过多种渠道对COPPERTONE品牌及其系列商品进行大规模推广和宣传,并向法庭提交多份公证书,显示原告京东水宝宝官方旗舰店、原告授权设立的“COPPERTONE天猫国际官方海外旗舰店”销售多款防晒产品,且每款产品均标注第206951号“COPPERTONE”字样,除SPORT运动型之外的五款商品上标注第13517864号“”图案,部分产品上标注第10445000号“”、第1110355号“COPPERTONESPORT”以及第15941275号“waterBABIES”文字及图案,在网站上销售的产品名称中使用“水宝宝”字样,上述行为均可以视为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被告双子公司生产销售的?
涉案侵权产品上以及在宣传中使用相关文字、图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根据公证取证公证书的记载及产品实物信息反映,被告双子贸易在1688平台、“采源宝”app上销售、展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在美容博览会上销售、展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通过发展经销商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双子贸易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同时,根据被告双子贸易、被告艾琪生物的庭审陈述及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信息,可以认定被告双子贸易存在委托被告艾琪生物生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生产行为,但主观上表达了生产的意思表示,应依法承担生产者的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被告双子贸易在其生产、宣传、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图案、“CappantaneSPORTS”文字、“”图案及“”文字,在宣传中突出使用“水宝宝”字样,应属于商标性使用。
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与第206951号“COPPERTONE”商标,“”中的显著认读英文字母组合“CAPPANTANE”与第206951号“COPPERTONE”商标均由多个英文字母组成,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
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图案与第13517864号“”注册商标标识,“”由“CAPPANTANE”文字以及彩虹、小女孩和狗的图形组成,“CAPPANTANE”与“COPPERTONE”文字部分近似,彩虹图形基本相同,小女孩和狗在图形要素上与原告商标相同,在具体图形上近似;
整体进行比对,两个标识在文字和图形的排列、各图形要素之间的位置关系上均相同。
故可以认定“”与第13517864号“”商标构成近似标识。
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图案与第10445000号“”商标,两个标识均由小女孩及狗图形组成,虽图形的细部有所不同,但两个标识图形要素相同,且各要素的位置关系相同,可以认定“”图案与第10445000号“”商标构成近似标识。
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CappantaneSPORTS”与第1110355号“COPPERTONESPORT”商标,两个标识均由多个英文字母组成,均分为两个部分,前后两个部分的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文字与第15941275号“”商标,两个标识均由多个英文字母组成,且均为上下两部分,上下两个部分的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可以认定“”文字与第15941275号“”商标构成近似标识。
对比被告双子贸易宣传中使用的“水宝宝防晒喷雾”等字样与第13517868号“水宝宝”商标,其中“水宝宝”文字相同,构成相同标识。
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上述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相似或相同标识,且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均包括防晒产品,与被告双子贸易委托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均属于同类商品,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将被告双子贸易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相关产品混淆和误认。
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双子贸易在其委托生产、销售的防晒产品上及产品宣传中突出使用“”图案、“CappantaneSPORTS”文字、“”图案及“”文字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第206951号“COPPERTONE”商标、第13517864号“”商标、第10445000号“”商标、第1110355号“COPPERTONESPORT”、第15941275号“”商标、第13517868号“水宝宝”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双子贸易抗辩其经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第16277331号“CAPPANTANE”商标、经韩国自然乐园化妆品株式会社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第17599649号“”商标及其公司注册的第18440013号“”商标,但未提交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合同明确授权的商标内容,且上述商标注册时间均晚于原告的注册商标注册时间。
同时,被告双子贸易在其产品及宣传中未规范使用上述商标标识,而是将多个标识的元素组合后作为整体标识使用,从而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虽然“彩虹女孩”及相关瓶贴经被告章银泉申请著作权登记,但由于著作权登记采取自行申报原则,不进行实质审查,被告双子贸易以被告章银泉自行申报、未经实质审查自愿登记的著作权作为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抗辩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现原告要求被告双子贸易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有关许诺销售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被告艾琪生物生产销售的及其是否尽到谨慎审查义务?
根据多份公证书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显示,被告艾琪生物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被告艾琪生物抗辩其仅为被告双子贸易进行了少量产品的打样,但对此未提供证据证实,与被控侵权产品所显示的信息不符,而被告艾琪生物未能就被控侵权产品实物所标注的生产者信息做出合理解释,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艾琪生物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并据此对被控侵权产品为艾琪生物所生产的事实予以认定。
被告艾琪生物抗辩其已尽到谨慎审查义务,但被告艾琪生物提交的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内容仅显示授权被告艾琪生物为CAPPANTANE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灌装商,授权书中未明确CAPPANTANE品牌所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况,被告艾琪生物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对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情况进行审查,且其生产的产品中亦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故被告艾琪生物未尽到生产者的谨慎审查义务。
另外,授权书显示美国水宝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双子贸易为CAPPANTANE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商,并未注明被告双子贸易具有委托生产的权利,艾琪生物在此情况下与被告双子贸易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书》生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合法委托的前提,故被告艾琪生物抗辩其尽到谨慎审查义务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艾琪生物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接受被告双子贸易的委托生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在其生产的防晒产品上突出使用“”图案、“CappantaneSPORTS”文字、“”图案及“”文字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被告艾琪生物与被告双子贸易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对被告双子贸易公司的生产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艾琪生物存在销售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艾琪生物停止销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艾琪生物停止生产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有关被告艾琪生物许诺销售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三亚乐美丽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根据工商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被告三亚乐美丽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被告三亚乐美丽在其销售的防晒产品上突出使用“”图案、“CappantaneSPORTS”文字、“”图案及“”文字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由于工商行政部门已对被告三亚乐美丽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予以没收,无证据证实被告三亚乐美丽现仍存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三亚乐美丽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侵权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有关被告三亚乐美丽生产、许诺销售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本案中,工商行政部门认定被告三亚乐美丽自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被控侵权产品,而被告三亚乐美丽在本案中主张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向被告双子贸易公司购买取得,两者不一致,且被告三亚乐美丽没有提交其进货的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被告三亚乐美丽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采纳。
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三亚乐美丽赔偿损失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三亚乐美丽与被告双子贸易、被告艾琪生物构成共同侵权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五、被告章银泉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章银泉为被告双子贸易公司的发起人,且于2008年3月12日至2011年7月27日期间、2014年9月11日至2016年10月26日期间为被告双子贸易公司的股东,且在此之后一直在被告双子贸易任职,其对双子贸易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情况应当是知悉的。
在此情况下,被告章银泉于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陆续将含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图案的设计申请进行版权登记,并提供给被告双子贸易、被告艾琪生物进行生产销售,主观上存在过错。
被告章银泉抗辩其是接受被告双子贸易委托以其个人名义进行登记,实际权属归被告双子贸易,但即使如此,被告章银泉亦有义务对于登记的作品进行基本审查,其长期经营化妆品,对于登记著作权的作品是否侵权其他的商标专用权的审查能力高于一般普通公众,故其该抗辩不能否定其主观过错。
同时,被告双子公司员工发送给原告的《经销合同书》中约定“乙方订货的货款以银行转账形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章银泉”,即被告章银泉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并收取被告双子贸易对外发展的代理商及经销侵权产品的账款,存在因侵权行为获利的可能。
综上,基于上述事实,本院依法认定被告章银泉与被告双子贸易主观上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客观上配合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被告章银泉应与被告双子贸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六、关于原告相关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数额的认定。
举证期限内,因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护,已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实各被告因侵权实际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金额:1、原告COPPERTONE系列防晒产品及本案所涉商标在中国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本案中涉及的侵权产品包括七个系列、二十一种,侵权产品的数量较大;
3、被告侵权产品销售渠道多样,包括:发展线下代理商、开设阿里巴巴店铺自营销售、利用采源宝APP自营销售,且参加上海美博会,销售范围较广;
4、结合侵权时间及化妆品的利润率,可以推定其侵权数额较大;
5、原告主张的公证费14800、检索费2906元、打印装订费8605.3元有发票予以证实,但并未证实仅系本案支出;
主张的律师费25万元仅提供其中15万元的发票,其余部分未提供相应票据予以证实,且无法认定仅系本案支出,但考虑到原告确有公证取证、检索、打印装订及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故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酌情支持。
综上,根据各被告的侵权行为表现,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双子贸易的赔偿数额为30万元(含合理费用),被告艾琪生物在15万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双子贸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三亚乐美丽的赔偿数额为5万元(含合理费用),被告章银泉对被告双子贸易的赔偿数额3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确认四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属于事实认定,本院不作为判项列明。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第206951号、第13517864号、第10445000号、第1110355号、第15941275号、第13517868号注册商标的家庭防护系列、儿童防护系列、青春防护系列、运动防护系列、少女防晒系列、天使型防晒系列、晒后修复系列防晒产品的侵权行为;
被告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原告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第206951号、第13517864号、第10445000号、第1110355号、第15941275号、第13517868号注册商标的家庭防护系列、儿童防护系列、青春防护系列、运动防护系列、少女防晒系列、天使型防晒系列、晒后修复系列防晒产品的侵权行为;
被告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三亚乐美丽化妆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15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章银泉对上述第一、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950元;
被告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章银泉连带负担5800元,被告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3300元的范围内连带负担;
被告三亚乐美丽化妆品店负担1050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双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银泉连带负担(该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各被告担部分由各被告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各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