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佳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新,济南长清黎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全运村商业项目ABC地块A-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史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佳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上诉人济南佳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济南佳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济南佳丰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佳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济南佳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