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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福运满京商贸有限公司、烟台欧斐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08民初573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福运满京商贸有限公司、烟台欧斐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福运满京商贸有限公司;烟台欧斐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华夏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8民初5738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庆、杨付君,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运满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路213号京诚天地农副产品市场A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39861600N。

法定代表人:张苗青,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烟台欧斐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齐山镇状元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57915397225。

法定代表人:陈祥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树荣,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烟台华夏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668090237C。

法定代表人:毕雪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祥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为与被告北京福运满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运满京公司)、被告烟台欧斐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斐堡公司)、被告烟台华夏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进出口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删除福运满京公司在www.1688.com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信息和链接;

2、被告福运满京公司停止销售不正当竞争产品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被告福运满京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调查取证和律师代理费);

4、被告欧斐堡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5、被告欧斐堡公司不得在其生产的葡萄酒产品上标注“烟台华夏进出口有限公司”字样;

6、被告华夏进出口公司停止在葡萄酒相关产品上和葡萄酒相关行业标注和使用华夏进出口公司的企业名称;

7、被告欧斐堡公司和华夏进出口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庆、被告欧斐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树荣、被告华夏进出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祥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被告福运满京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注册商标情况 1974年7月20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7085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6类【白酒,露酒,葡萄酒,啤酒】,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2002年1月28日、2005年8月3日、2008年4月29日,商标注册人陆续变更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28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659003号“华夏长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果酒(含酒精),酒(饮料),杜松子酒,含酒精果子饮料,含水果的酒精饮料,开胃酒,蒸馏饮料,鸡尾酒,酒(利口酒)】,后经核准续展至2021年10月27日。

2005年8月3日、2008年4月29日,商标注册人陆续变更为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2007年8月14日,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44328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

开胃酒;

烧酒;

鸡尾酒;

酒(利口酒);

米酒;

汽酒;

黄酒;

葡萄酒(截止)】。

2008年4月29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21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7859363号“华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

葡萄酒;

白兰地;

威士忌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朗姆酒;

伏特加酒;

汽酒;

清酒;

黄酒(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0日。

2001年11月21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671555号“华夏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

果酒(含酒精);

酒(饮料);

杜松子酒;

含酒精果子饮料;

含水果的酒精饮料;

开胃酒;

蒸馏饮料;

鸡尾酒;

酒(利口酒)】,后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11月20日。

2005年8月3日、2008年4月29日,商标注册人陆续变更为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的第70855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5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长城牌葡萄酒”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5年9月至2008年9月。

中粮公司提交了其旗下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由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更名而来)实施的跨度在2000年至2003年间的《深圳商报》、《比较周刊》、《中国质量报》等报纸影印本,其上刊载了对“华夏长城”、“华夏葡园”葡萄酒及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宣传内容,用于证明华夏系列葡萄酒在商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系知名商品。

二、被诉侵权行为 原告中粮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李国庆于2018年1月21日在www.1688.com网站上购买了名称为“海域风情长城华夏赤霞珠干红葡萄酒1星红酒整箱750ml*6支装”的红酒1箱,货品总价为99元,运费为0元。

根据订单快照显示,该商品的供应商为被告福运满京公司,商品品牌为“GreatWall/长城”。

涉案产品实物上标注生产厂家为烟台亚菲特酒庄有限公司(现变更为被告欧斐堡公司),出品人为被告华夏进出口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福运满京公司在被控侵权葡萄酒商品链接和商品介绍上使用“长城华夏”字样以及在商品详细信息处将品牌标注为“GreatWall/长城”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原告认为被告华夏进出口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夏”二字具有攀附原告旗下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良好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被告欧斐堡公司作为生产商将被告华夏进出口公司的企业名称标注在涉案葡萄酒瓶上,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阿里巴巴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经营者。

被告福运满京公司系涉案网店在www.1688.com的注册人,成立于2015年5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食品。

被告欧斐堡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31日,经营范围:葡萄酒、果酒。

露酒及其他酒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告华夏进出口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9日,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机电产品、建筑装饰材料、农副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信息链接已删除。

原告为维权支付了律师费、公证费。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第70855号商标注册证、第1659003号商标注册证、第4443289号商标注册证、第7859363号商标注册证、第167155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驰字[2004]第139号《关于认定“长城greatwal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017)粤广广州第216853、216854、216855号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链接快照截图,涉案实物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被告福运满京公司在阿里巴巴公司开设的网站上销售涉案葡萄酒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华夏进出口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夏”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被告欧斐堡公司在涉案葡萄酒瓶上标注被告华夏进出口公司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三、原告中粮公司的赔偿诉请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福运满京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系本案所涉第70855号“”、第1659003号“华夏长城”、第4443289号“”、第7859363“华夏”、第1671555号“华夏红”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诉侵权葡萄酒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

被控侵权葡萄酒商品链接和商品介绍上使用“长城华夏”字样与涉案第1659003号“华夏长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仅字体排序不同,也与涉案第4443289号“”、第7859363“华夏”、第1671555号“华夏红”注册商标中的“华夏”字样构成近似,另被控侵权葡萄酒链接下的商品详细信息处将品牌标注为“GreatWall/长城”与涉案第70855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本院认定,被告福运满京公司在阿里巴巴公司开设的网站上销售涉案葡萄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华夏进出口公司和被告欧斐堡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第六条第(二)项条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主张被告华夏进出口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华夏”二字攀附原告旗下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良好商誉,侵犯了原告的权益。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条款,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是如何认定在先企业名称“有一定影响”。

由于《反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给出明确的认定标准,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商标相似,都能够起到标识、区分及商誉承载的功能,故本院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因此,本案可以从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广告宣传四个方面对在先使用的“华夏”字号影响力进行认定。

原告中粮公司在本案中仅提交了其旗下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2002年至2003年间就生产的“华夏长城”、“华夏葡园”葡萄酒在纸质媒体上的广告宣传材料,该些证据只能证明“华夏”字号在2002-2003年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不足以证明“华夏”字号在十多年后的今天仍然为公众所知晓,故无法认定“华夏”字号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华夏进出口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夏”字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欧斐堡公司在涉案葡萄酒瓶上标注被告华夏进出口公司的企业名称的行为自然也不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中粮公司的赔偿诉请是否应予支持。

如前所述,被告福运满京公司在阿里巴巴公司开设的网站上销售涉案葡萄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销售、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华夏进出口公司作为涉案葡萄酒的出品方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夏”字样以及被告欧斐堡公司在涉案葡萄酒瓶上标注被告华夏进出口公司的企业名称的行为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欧斐堡公司和被告华夏进出口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福运满京公司的赔偿数额,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被告福运满京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被告福运满京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因当庭已查明相关链接已下架,故本院对原告的相应诉请不再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福运满京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70855号、第1659003号、第4443289号、第7859363号、第167155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北京福运满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由被告北京福运满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北京福运满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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