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02民初770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直通家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E-15小区。
法定代表人:金英姬,该公司经理。
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好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E-15小区。
经营者:何全全,该个体经营者。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直通家超市有限公司、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