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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1民初7457号
案件名称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7457号原告: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504—5室。

法定代表人:杜梦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庆贵,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茂,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0号楼A203。

法定代表人:于亮,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梦公司)与被告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松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追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庆贵、王森茂,轻松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成、王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追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63706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在其域名为qschou.com的网站上就商标侵权行为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899481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100519元(包括律师费84800元,侵权公证费15719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追梦网(www.dreamore.com)系原告所有并经营的网站,该网站于2011年9月正式上线,是专注于年轻人新生活的综合性众筹平台,着重将方向侧重在新一代年轻人的有趣新鲜小众的生活方式上,推动更多有趣新鲜的梦想项目成功落地。

2014年9月,原告开始推出一款基于微信社交圈的筹款工具“轻松筹”,一分钟快速发起筹款,在平台上可以发起一般项目或者吃喝玩乐项目,聚会AA、购物拼单等均可实现,受到广大微信网友的欢迎。

根据媒体报道以及多家第三方研究报告,原告的“轻松筹”产品一经推出就获得了社会广泛关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并于2016年6月28日在第35类、38类、42类服务上注册取得了第16370611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www.qschou.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微信公众号“轻松筹”(以下简称涉案微信公众号)及安卓手机APP“轻松筹”(以下简称涉案APP)上突出使用了“轻松筹”文字(以下简称被控侵权标识),该标识与涉案第16370611号商标相同。

因被告在涉案网站、微信公众号及APP上均发布了大量商业类众筹项目信息,且该种发布行为属于信息传送的方式,故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第1637061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及第38类“信息传送服务”。

此外,安卓手机APP“轻松筹”属于计算机软件,该软件会发生更新,被告系该软件的运营商,故被告在涉案APP中提供的服务亦属于第1637061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软件运营服务”。

上述行为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影响,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另,根据河北青年网2017年5月12日的公开报道,被告2015年在其医疗版块的筹款额为1.8亿元,按照轻松筹每个项目提取2%的手续费标准,被告2015年全年即获利360万元,因被告在众筹服务上使用“轻松筹”标识已经4年,故其获利共计1440万元。

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轻松筹公司辩称:涉案网站、微信公众号及APP均系被告所有并经营,但被告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于2016年7月21日在第36类金融服务上注册取得了第16040867号“”商标,被告正是将该商标使用在金融服务上,不构成侵权。

2017年第11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原第10版中的第360029类金融服务更改为融资服务。

所谓“众筹”,一般由发起人、跟投人和平台共同组成,是指普通用户以灾害重建、疾病救助、创业等为目的向公众募资以进行筹资的行为。

被告是为众筹服务提供网络平台,发起人在被告的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后,需要提供众筹项目的相关资料,由被告对其身份及项目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后,准许发起人发起众筹,其他网络用户如对该项目感兴趣,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捐赠。

项目款项筹集完成之前,所筹款项全部存储在被告账户上,筹集成功之后,被告在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后会将剩余的筹集款打给发起人。

综上,众筹是一种融资、金融服务,被告提供的服务即属于该种服务。

2.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是指网站经营者自己发布信息以达到提供信息的目的,而涉案众筹项目信息是由发起人提供并发布,并非被告发布,被告的服务仅是提供筹款平台以实现帮助发起人筹款融资的目的;

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8类“信息传送服务”是指运营商向用户提供如短信,电话等通信技术类服务,被告虽确实提供了涉案APP,但该软件仅是工具,是服务于众筹的目的;

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软件运营服务”是指接受他人委托提供软件的更新,以及云计算背景下的涉及对第三方提供的软件运营服务(简称SaaS)。

综上,被告的行为与第35、38、42类服务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3.经过被告的大量使用,被控侵权标识“轻松筹”已经与被告建立了明确固定的联系,而原告未在上述三类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故被告的行为不会与原告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

4.即便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及消除影响没有任何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相关的事实原告成立于2011年9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企业形象策划,商务咨询等。

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于2016年6月28日注册取得第16370611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

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

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远程数据备份及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7日。

2017年5月2日、10月9日,被告对第16370611号“轻松筹”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1月29日、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商评委)出具商评字【2018】第0000017537号、第0000134046号、第0000134051号《关于第16370611号“轻松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对第16370611号“轻松筹”商标予以维持。

二、与被控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被告成立于2014年9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推广服务;

投资管理;

企业策划;

软件开发;

产品设计;

计算机系统服务;

基础软件服务等。

涉案网站www.qschou.com系被告所有并运营。

2016年11月10日,申请人追梦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对该网站内容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行为:在360安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qschou.com/”,进入轻松筹网站,页面上部设有“浏览项目、轻松互助、互助公示、APP下载、帮助中心”栏目,左侧标有“”标识,中部显示“轻松筹给你想要的”、“只要你有梦想大家帮你一起实现!

不管你来自哪里、从事什么职业,只要你有梦想,即可通过轻松筹发起众筹,利用你的社交圈获得支持、传递梦想,最终实现你的愿望”、“注册用户:109857172,筹款项目:1306501,支持次数:211740605”等内容,底部显示“c2016轻松筹-轻松筹公司”。

点击页面下方“轻松筹介绍”,显示“关于轻松筹:轻松筹公司于2014年9月成立。

同年,基于社交圈的、面向广大网民日常生活的‘轻松筹’正式上线,‘轻松筹’是中国最具影响力、基于社交圈的众筹平台。

轻松筹上的项目大多聚焦在用户的日常生活领域,如一次私房菜的分享、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一场梦想中的画展等。

这些众筹项目大多只是发起人的小愿望,支持者的支持金额通常较小,不会对支持者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容易得到朋友间的反馈和支持,所以更容易召集大家的参与。

除此之外,我们还支持其他内容的众筹项目。

在这里,不但聚集着众多需要帮助的人群,还聚集着众多年轻的、富有创新精神的、有情怀的创业者,正因为这些项目与生活密切相关,所以轻松筹更适合在微信等具有社交属性的平台上进行传播。

在轻松筹,我们提供包括尝鲜预售(农鲜产品、私房菜等)、梦想清单(影视图书、艺术设计等)、微爱通道三大频道,30万+个项目,为平台4000万+的注册用户提供了个性化定制产品和服务”。

点击页面上方“浏览项目”,下设有“精选项目、尝鲜预售、梦想清单”栏目,并显示若干众筹项目。

以“放空自己,回归自然!

预售期间388元获得精灵树屋体验”项目为例,该项目显示“项目发起人为MR曲,目标金额10万元,已筹1016元,支持人数133人,剩余时间9天”,并设有“扫描二维码支持TA”,“项目详情”中除个人自述及项目介绍外,还显示“众筹资金的主要用途:用于小镇道路铺设,小镇景区园林绿化等,树屋小镇目前正在建设中,全部树屋预计建设完毕时间在2016年10月30日……所有进行众筹的朋友将会在今年12月,小镇运营时收到等价回报;

众筹方式:当您众筹金额达到10元,为了感谢您对我们梦想的支持,您可以选择加入我们众筹群,在群里您可以结交各行各业的朋友……当您众筹金额达到100元,我们会邀请您来到我们的书屋小镇进行参观游玩……;

众筹失败:在众筹期限内不能完成众筹总额50%时,应将支持者投入资金在一个工作日内退还,众筹失败;

如果在众筹期限内完成众筹总额50%,但低于90%,应延长下一个众筹周期继续众筹,项目可以分步骤开展”,“TA的支持者”中显示用户支持的金额及时间。

以“寻味福建——林下「紫灵芝」「灵芝茶」(第二期)”项目为例,该项目显示“项目发起人为客家土特产,目标金额5000元,已筹3103元,支持人数49人,剩余时间6天”,并设有“扫描二维码支持TA”、“运费和发货时间”及“产品回报:支持10元(此项不是回报产品不发货的),支持45元(回报:林下种植紫灵芝100g),支持82元(回报:林下种植紫灵芝200g)等”,“项目详情”中除相关介绍外,还显示“为什么要众筹:此次众筹为了把家乡特色林下紫灵芝及灵芝茶推广出去,提高知名度,同时让广大热爱健康的朋友一站式(产地直达消费者)享有货真价实的灵芝,愿朋友们多多支持帮助;

如何参与众筹:网页最下面点‘我要参与’→选择回报和数量→选择微信支付→写上收件地址→点击‘立即支持’就成功下单了。

支持后2天内发货。

”返回主页面,点击页面上方“轻松互助”,显示“微爱大病互助行动总金额43619202元,已加入会员4072543人,互助均摊金额0.08元”等内容。

点击“APP下载”,显示“用心打造全民社交众筹APP”及“Iphone”“Android”等内容。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898号公证书。

2016年11月14日,申请人追梦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99号新百脑汇二层2E20室,购买了型号为2016111,CMIITID为2016CP5655的红米4A手机一部。

同日,申请人追梦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入网站www.qschou.com,点击“APP下载”后,使用前述购买的红米4A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1、点击“扫一扫”,并对准计算机上的二维码,在出现的页面上点击“浏览网址”,再点击弹出页面中“轻松筹”下方的“普通下载”,下载该应用程序。

下载完成后,点击打开该应用程序,登陆界面上方显示“”标识,其下显示“轻松筹”字样。

2、点击手机桌面上的“应用商店”,下载“微信”应用程序,输入账号和密码后进入微信,搜索“yiqiqingsongchou”,添加名为“轻松筹”的公众号,该公众号名称处左侧显示“”标识,右侧上部显示“轻松筹”字样,下部显示“微信号:yiqiqingsongchou”,“功能介绍”载明“轻松筹是一款通过朋友圈子实现好友互助的服务平台”,“经营范围”载明“众筹”,账号主体显示为轻松筹公司。

进入该公众号,下方设有“发现筹款、发起筹款、我的筹款”栏目,点击“发现筹款”,显示诸如“秋风起蟹脚痒吃蟹只吃阳澄湖‘青背白肚黄毛金爪’大闸蟹”、“天然调理降压,降脂,降糖—给爸妈的关怀「绞股蓝龙须茶」”等众筹项目,上述项目均载明“目标金额、已筹金额、支持次数、剩余天数”等内容,并设有“我要支持”按钮。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分别出具了(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261、33262、33263号公证书。

2017年6月2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行为:1、使用原告委托代理人的手机,进入微信公众号“轻松筹”,点击“发起筹款”中的“微爱通道”-“大病救助”,显示“发起大病救助-轻松筹:(1)项目达到目标金额后项目自动完成。

若想继续筹款,需要在达到目标金额前修改。

(2)若急需使用筹款,可以选择项目管理-提前结束,申请提前结束。

(3)平台补贴服务费,已筹金额将全额给付患者。

(4)完成项目验证方可提现;

可在项目管理-项目验证进行后续验证”。

点击“发起筹款”中的“尝鲜预售”,显示“发起项目-轻松筹:(1)目标时间内,筹集的资金达到或超过设置的目标金额,视为成功,否则视为失败。

(2)发起人需依照回报内容(实物或服务)发送给项目支持者,才可以提取筹集的资金。

(3)将账户余额提现到银行卡,将扣除提现总额的5%,该费用为平台服务费”。

2、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e.hbqnb.com/kuaixun/2017/0512/5478.html”,进入河北青年网2017年5月12日发布的标题为《一位公益从业者眼中的轻松筹和水滴筹》的文章页面,文章载明“轻松筹是国内比较早发起的大病求助品牌,过去常以老大自居。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轻松筹’医疗救助版块共上线2.3万个项目,筹款金额1.8亿元,参与人数380万人。

按照轻松筹公开数据,2015年医疗板块共计收到筹款额1.8亿元,按照轻松筹每个项目要提取2%的手续费,上线仅一年多的医疗救助版块就为它带来了360万元的收入,这还不算其他农产、梦想等其他版块的收入”。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3771号、第23770号公证书。

2017年2月17日,搜狐网发布标题为《轻松筹平台被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约谈》的文章,载明“近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接到轻松筹平台公开募捐信息发布不规范、个人求助信息审核把关不严格等违规问题举报。

2月16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就此约谈了轻松筹平台(轻松筹公司)相关人员。

轻松筹平台是民政部遴选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之一……”。

三、与被告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相关的事实2016年7月21日,被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第16040867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

保险;

资本投资;

钱币估价;

不动产经纪;

担保;

信托;

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

金融贷款,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0日。

被告为证明其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不会造成与原告服务的混淆,提交了以下证据:1、涉案网站及后台截屏打印件,显示该网站注册用户为154996374,筹款项目为1931348,支持次数为351882035,其中某众筹项目的发布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

2、新闻报道网页打印件,显示“2014年8月13日,江苏众筹网络有限公司宣布其基于朋友圈的社交化众筹产品轻松筹正式上线”、2014年8月至2016年10月相关媒体对被告的轻松筹服务进行介绍和宣传、“轻松筹”服务入选2016年6月、9月互金平台移动端影响力50强等内容。

3、成都今赛科技有限公司(出让方,甲方)与被告(受让方,乙方)于2014年9月20日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载明“甲方愿意将众筹空间及其子品牌轻松筹的著作权和品牌全部让予给乙方”。

4、涉案微信公众号截屏打印件,显示2016年11月16日该公众号的总用户数为39023941。

5、被告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与他人签订的各类广告合同及合作协议。

6、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2016年8月1日向民政部出具的《推荐信》,载明“轻松筹公司作为一家基于社交网络传播的商品与救助众筹平台,在开通微信支付的全部品类商户中,其交易总额和交易笔数均排名前十。

截至6月中旬,该公司已成为众筹类公司微信交易量排名首位的公司。

我司推荐轻松筹成为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

7、照片打印件,显示被告获得了部分民间组织、农业团体及受助个人的赞誉,并获得“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50强”、“2015国际互联网大会GMIC最具创新企业奖”、“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人道救助杰出贡献者”等社会荣誉。

原告认可上述除证据1中的涉案网站后台截屏打印件、证据3之外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被告为证明众筹服务属于金融、融资服务,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网页打印件,载明“众筹,汇众促资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有效增加传统金融体系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新功能,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新渠道”。

2、《众筹之路》一书中第一章“众筹——互联网金融的主角”页面复印件,载明“2006年9月,美国学者迈克尔·萨利文在维基百科中将众筹定义为:众筹描述的是群体性的合作,人们通过互联网汇集资金,以支持由他人或组织发起的项目。

众筹,‘众’,即依靠大众力量;

‘筹’,即筹集。

目前,众筹使用最广的定义,是指项目发起者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项目,发动众人力量,为项目发展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

众筹由平台、项目方及支持者/投资者三大要素共同组成”。

3、《众筹—新型网络融资模式的概念、特点及启示》文章打印件,载明“2011年11月,众筹(Crowdfunding)作为新型金融术语被收录于《牛津词典》,即通过互联网向众人筹集小额资金为某个项目或企业融资的做法。

众筹模式在中国尚处于萌芽阶段,与国外相比,筹资金额及参与者都较少,募捐性质更为明显。

但相信随着国内资本市场日益开放,投资者愈加成熟,众筹网站将以其显著的创新特点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众筹网站通常的融资模式是:项目创建者为项目筹资设定一个目标金额与筹资期限,对于筹资项目,众筹网站一般采取AllorNothing机制,即对筹资期限内完成融资目标的项目收取一定比例费用,而未完成者则分文不取。

众筹网站的融资流程通常有六个步骤:1、设计项目:项目创建者为筹资项目制定融资目标、设定融资期限,为项目的整个融资流程制定可行方案。

2、审核项目:众筹网站对申请融资的项目进行审核。

网站一般具有严格筛选机制以控制项目风险,通过审核者可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

3、创建项目:通过审核项目在众筹网站上创建项目主页,主要使用宣传视频、文字叙述及图片等形式吸引投资者。

4、宣传项目:项目创建者利用社交网络、亲友关系等社会资源宣传项目。

项目宣传一般与项目筹资同时进行。

5、项目筹资:融资时限内,投资者在众筹网站承诺向该项目投资一定数额,并选择回报方式。

筹资结束时,若完成融资目标,网站会根据投资者提供的银行账号信息统一转账,网站向项目创建者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

若未完成融资目标,则不向投资者收款。

网站不收费,项目发起人可等待时机融资。

6、回报实现:在项目完成后,项目发起人按当初许诺的回报方式为投资者支付相应的报酬。

”原告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即便真实,也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另查一,2019年4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轻松筹公司与追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2018)京73民终424号判决,该判决查明事实包括:根据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制作并发布的《2015年中国权益众筹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权益众筹市场融资总规模达到4.4亿元,京东众筹、众筹网、淘宝众筹、点名时间和追梦网这五家平台融资规模总额达到2.7亿元,占比达到60.8%。

其中,追梦网位列第五,融资规模为965.1万元,占比为2.2%。

2014年中国权益类众筹市场项目数量达到4494个,京东众筹、众筹网、淘宝众筹、点名时间和追梦网这五大平台项目数量达到2815个,占比达到62.6%。

其中,追梦网位列第五,项目数量为253个,占比为5.6%。

追梦公司2016年11月注册或完成认证的微信公众号“轻松筹官方”、“大病轻松筹”、“轻松筹大病版”、“轻松筹互助”,在介绍页面、筹款说明、项目支付等多处使用了“轻松筹”字样,并在公众号页面中提供了名为“轻松筹”的手机APP下载链接。

此外,追梦公司在其官网“追梦网”(www.dreamore.com)页面中使用“轻松筹”名称,及含有“轻松筹”字样的二维码推荐其微信公众号。

2016年11月6日,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向轻松筹公司发函,称发现有“轻松筹官方”账号的网络平台出现,经营主体为追梦公司,请轻松筹公司说明该账号与其关系,以维护好其信誉。

2016年11月16日至18日,轻松筹公司陆续收到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问询函,均要求轻松筹公司明确其与追梦公司“轻松筹官方”公众号的关系。

该判决认为:追梦公司及轻松筹公司均于2014年9月开始使用“轻松筹”。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相关媒体及网络平台均对追梦公司的“轻松筹”众筹服务进行了宣传报道,部分文章还就追梦公司2015年上半年商品众筹成交额进行了统计;

追梦网官网亦显示了2015年3月至6月、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其实际使用轻松筹服务名称的具体情况,上述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追梦公司在2016年11月之前持续使用了“轻松筹”服务名称。

另查二,原告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提交了金额为84800元的发票一张。

原告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提交了金额为15719元的发票一张。

原告主张上述公证费系针对(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898号、第33261号、第33262号、第33263号、第33265号公证书支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发票、网页打印件、裁定书、判决书,被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网页及照片打印件、合同、协议、推荐信、转让协议及书籍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6370611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现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以较为醒目的方式在其经营的涉案网站、微信公众号及APP上突出使用“轻松筹”文字,上述行为显然具有标示服务来源以达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服务提供者的目的,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排列方式上一致,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别,属于近似标识,故被控侵权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是判断侵权与否的关键。

关于被告提供的服务是否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相同或类似。

本院认为,第35类服务类别为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服务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等,服务内容通常包括商业管理、营销方面的咨询、信息提供等。

本案中,被告通过其经营的涉案网站、微信公众号及APP,为发起人公开发布包含商业类筹款项目在内的信息提供平台,以便使其他网络用户看到该信息并了解筹款目的后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该行为的本质系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包含商业类在内的筹款项目信息,目的在于通过该种媒介向公众介绍筹款项目,从而为发起人从事包括商业经营在内的活动募集资金提供帮助,故该行为属于涉案商标第35类核定服务项目中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关于被告提供的服务是否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8类“信息传送”服务相同或类似。

本院认为,第38类服务类别为电信,主要包括至少能使二人之间通过感觉方式进行通讯的服务,如能使一人与另一人进行交谈、将一人的信息传递给另一人、使一人与另一人进行口头或视觉的联系(无线电和电视),服务内容主要为直接向用户提供与电信相关的技术支持类服务,提供该类服务需要建立大量基础设施,并取得行业许可证。

本案中,被告通过其经营的涉案网站、微信公众号及APP为发起人公开发布筹款项目信息提供互联网平台,虽然该平台可使其他网络用户知悉项目信息,客观上实现了传送信息的效果,但其并不直接提供电信技术支持类服务,与第38类电信服务项下的“信息传送”服务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关于被告提供的服务是否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软件运营服务【SaaS】”相同或类似。

本院认为,第42类服务类别为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主要包括由个人或集体提供的涉及复杂领域活动的理论和实践服务,这些服务由诸如工程师、计算机程序员等专业人员提供。

本案中,被告虽然开发并运营了涉案App,但不能仅因其使用了移动应用程序这一平台或形式,就机械地将其归为第42类服务,应从服务的整体进行综合性判断。

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并未通过该App向相关公众提供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更新等专业技术服务,而是通过开发运营该App为发起人发布筹款项目信息、募集资金提供了平台服务,该服务与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软件运营服务【SaaS】”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综上,被告未经许可在涉案第16370611号商标核准注册的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突出使用了与该商标近似的“轻松筹”标识,鉴于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况且已有相关主体对原、被告提供的服务实际产生了混淆,故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第16370611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亦侵犯了其对第16370611号商标在第38类、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前所述,被告提供的服务与该两类服务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故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其涉案行为系对第16040867号“”商标在金融服务上的合法使用,本院认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限,权利人理应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对他人的商标予以合理避让,力求划清彼此商标标识之间的界限,明晰提供服务来源的市场主体,减少市场及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以便于消费者正确识别服务来源并作出自主选择,但一方面,被告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多处未规范使用第16040867号商标,而是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的方式进行使用;

另一方面,第1604086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6类“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

保险;

资本投资;

钱币估价;

不动产经纪;

担保;

信托;

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

金融贷款”,虽然发起人发布筹款项目信息的目的在于募集资金,但被告仅是为发起人发布该信息提供了服务平台,其为发起人和其他网络用户提供了直接对接的通道,目的在于为发起人募集资金提供帮助,吸引并促成其他网络用户对发起人进行资金支持,并在项目筹款成功后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其并未直接从事该筹款融资事务,况且其他网络用户对发起人提供资金支持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获取资金、利息回报,故上述行为不属于第1604086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被告的涉案行为并非是对该商标的使用,上述抗辩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虽主张被告2015年医疗版块的筹款额为1.8亿元,按照每个项目提取2%的手续费标准,其2015年全年获利为360万元,但根据侵权公证显示,被告对于大病救助项目的筹款并未收取服务费,在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报道内容的真实性。

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侵权的性质、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予以酌定。

关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在其域名为qschou.com的网站上发布声明,以消除商标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影响。

本院认为,因该侵权行为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该项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163706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支出80000元;

三、被告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www.qschou.com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商标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原告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80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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