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3696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金乡街道永轩干果批发部,注册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兴经济园兴金南路北,实际经营场所:金乡县金曼克大道鲁南金兴商贸对面市场内,店铺名为鹏发干果批发纯梁。
经营者:郭朋朋,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乡县金乡街道永轩干果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