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至道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丰普科技有限公司、黄清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589号
案件名称福建至道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丰普科技有限公司、黄清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清桥;福建至道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丰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589号 原告:福建至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安吉路澜湖郡4-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2YR7DB0P。

法定代表人:阮晨昀,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鹏,福建侨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翔,福建侨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丰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2号1402单元之二。

法定代表人:苏亮坤,区域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昭钊,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清桥,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彬,福建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崇安,福建能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至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道公司)与被告厦门丰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普公司)、黄清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至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至道教育管理服务平台V1.0”软件的侵权,立即停止销售侵权软件,立即删除、销毁全部侵权软件及其源代码;

2.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软件的对外销售代理业务;

3.判令二被告在福建省级报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7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08000元,共计3808000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之控股股东阮自力先生尽毕生从事教育、程序研究的经验,其研发团队历经十余年方研发出“至道教育管理服务平台V1.0”软件。

该软件于2017年获得北京文景华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青睐,出资300万元,与阮自力先生共同设立原告公司,占公司20%股权,阮自力先生以该软件作为技术入股,占公司80%股权。

2018年3月7日该软件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2477846号。

2018年3月6日北京世纪超星信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购买该软件的《产品及服务采购合同书》,该软件的售价人民币370万元,凸显该软件的市场价值。

原告发现被告销售原告的涉案软件,严重地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已造成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和恶性的市场秩序,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审查,原告至道公司主张被告丰普公司、黄清桥侵害原告对“至道教育管理服务平台V1.0”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并提交了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涉案软件源代码作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依据。

被告黄清桥辩称,至道公司主张其系涉案软件著作权人缺乏事实依据,涉案软件由黄清桥、杨帆等人合作开发完成,黄清桥系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共有人。

审理中,原告至道公司、被告黄清桥均认可涉案软件的开发工作始于2016年,开发人员包含了阮自力、黄清桥、杨帆等人。

原告称涉案软件著作权来源于阮自力技术入股,黄清桥仅在受聘于至道公司期间参与涉案软件相关工作。

本院认为,至道公司承认黄清桥于2016年开始参与涉案软件开发工作,而至道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30日,故至道公司关于黄清桥仅在受聘于至道公司期间参与涉案软件相关工作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原告至道公司承认涉案软件由阮自力、黄清桥、杨帆等人共同开发,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阮自力单独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故至道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依法取得了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至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晓如 审判员  潘 筝 审判员  吴旭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阮伏秋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