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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与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丰泽区泽德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民初265号
案件名称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与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丰泽区泽德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丰泽区泽德水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民初265号 原告: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祥麟菜果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张祥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锦天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朝晖,上海锦天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建昇大厦B1101-1103、B1105-1113、B1115-1122、B1201-1203、B1205-1213、B1215-1217。

法定代表人:余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春,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泽德水果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泉州商城北侧**。

经营者:汪明,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春,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祥麟公司)与被告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百果园公司)、丰泽区泽德水果店(以下简称泽德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东方祥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许朝晖,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泽德水果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屈小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祥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深圳百果园公司、泽德水果店立即停止将“百果园”用于标识及宣传鲜水果的侵害东方祥麟公司第1466895号“百果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其官方网站、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不少于90日;

3.判令深圳百果园公司赔偿东方祥麟公司经济损失90000000元,泽德水果店就其中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深圳百果园公司赔偿东方祥麟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30000元(其中公证费、差旅费、购物费、打印费合计30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00元);

5.深圳百果园公司、泽德水果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东方祥麟公司是第1466895号第31类“百果园”商标的注册人和所有人,其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该商标经东方祥麟公司长期、持续使用在鲜水果商品上,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

1.东方祥麟公司概况。

东方祥麟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12日,起初名称为“东方市祥麟菜果基地”,2007年4月28日变更为现名,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种植、养殖业(自产自销、批发零售)、产品初加工、农副产品,食用菌经销,是集反季节瓜果菜生产、养殖、加工、储运销于一体的现代综合性大型农业企业,是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国家星火计划执行单位,是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是国家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更被国家农业部评为南亚热带作物名优基地。

公司主要产品有香蕉、龙眼、荔枝,已全部通过国家绿色无公害认证,连续多年被评为国家和海南省优质农产品,在全国十多个大中城市建立销售网点,随着企业的迅速发展,市场占有率和市场份额不断提高。

如在热高果蔬农产品上创立“百果园”品牌,2007年被评为“中国果菜产业十强企业”;

2012年11月29日,东方祥麟公司“百果园”皇帝蕉、香蕉、龙眼等农产品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定,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

2013年5月,东方祥麟公司龙眼产品被授予“海南省优质水果”。

东方祥麟公司的创办人和法定代表人张祥麟先生,自1996年从福建古田携家来海南投资,在经营管理企业的同时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为周边农户、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示范带头作用。

2.东方祥麟公司“百果园”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

1999年6月1日,东方祥麟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466895号第31类“百果园”商标,200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鲜水果、甘蔗、新鲜蔬菜”等商品上,注册人名义于2010年1月25日由“东方市祥麟菜果基地”变更为现名,2010年10月25日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延至2020年10月27日。

东方祥麟公司在企业经营中,通过产品标签贴、产品包装箱、包装带、户外广告、宣传册等多种方式持续使用“百果园”商标,用于宣传、销售鲜水果。

此外,东方祥麟公司通过注册无线网址,用于宣传推广和销售“百果园”品牌鲜水果,无线网址名称是“百果园”。

东方祥麟公司“百果园”商标经长期、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海南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均具有极高知名度。

特别是2015年12月被评为“海南省著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鲜水果”,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销售门店未经东方祥麟公司许可,长期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销售鲜水果,侵害东方祥麟公司依法享有的第1466895号“百果园”注册商标专用权。

1.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销售鲜水果属于商标性使用。

深圳百果园公司在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盒、包装袋等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用于标识、介绍所销售的鲜水果产品,具体表现在:(1)深圳百果园公司在水果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盒、包装袋、商品价格标签、销售小票上突出使用“百果园”字样。

截至起诉之日,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全国有超过2600家直营门店,所有门店对外统一形象设计,均以“百果园”作为店面招牌突出展示,并以标记,门店室内装潢宣传使用“水果就是百果园”字样,水果包装盒、包装袋、销售小票、商品价格标签上使用“百果园”字样。

⑵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官方网站(××)、新浪微博及微信公众号使用“百果园”字样。

新浪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名称均为“百果园”,且注册了数十个含有“百果园”字样的微信公众号,在微博内容(包括图文信息)、公众号文章中进行商业推广活动及对鲜水果的推荐或介绍使用“百果园”字样。

⑶除线下门店使用“百果园”标识销售鲜水果外,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微信商城、小程序、手机APP上使用“百果园”标识销售鲜水果。

微信商城的名称是“百果园-果礼”,手机APP名称是“百果园”。

⑷在大众点评、饿了么、支付宝口碑等平台开设店铺销售鲜水果,店铺名称均使用“百果园”字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深圳百果园公司在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盒、包装袋、商品价格标签、销售小票、官方网站、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商城、小程序、手机APP、大众点评、饿了么、支付宝口碑等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用于标识、介绍所销售的鲜水果产品,属于用于识别鲜水果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

2.深圳百果园公司商标性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销售鲜水果侵害东方祥麟公司第1466895号“百果园”注册商标专用权。

东方祥麟公司第1466895号商标“”由中文“百果园”、拼音“BaiGuoYuan”及椭圆图形组成,其中中文“百果园”属于臆造词,并非固定词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是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

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的标识主要识别部分也是“百果园”,其与东方祥麟公司“百果园”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同,故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的“百果园”标识与东方祥麟公司“百果园”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且东方祥麟公司、深圳百果园公司同属于鲜水果行业,均从事鲜水果销售和加工,两者使用的商品相同。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深圳百果园公司在鲜水果上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侵害东方祥麟公司依法享有的第1466895号“百果园”商标专用权。

三、深圳百果园公司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东方祥麟公司“百果园”注册商标权益,造成恶劣影响,且深圳百果园公司侵权具有明显的故意和恶意,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法律责任。

深圳百果园公司对“百果园”商标的长期使用,已经造成相关公众对双方产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甚至有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以为东方祥麟公司的“百果园”商标就是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商标,误以为东方祥麟公司使用的“百果园”商标假冒、攀附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商标,割裂了作为商标权利人的东方祥麟公司与“百果园”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严重损害了东方祥麟公司的注册商标权益和声誉。

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全国13个省区40多个大中城市拥有超过2600家销售门店,并不断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自2018年1月11日起全面向公众开放特许加盟)增加销售门店,在销售鲜水果过程中大肆突出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严重挤占了东方祥麟公司销售“百果园”品牌鲜水果的市场空间和进一步拓展“百果园”商标价值的空间。

深圳百果园公司明知东方祥麟公司已经在先注册第31类“百果园”商标的情况下,理应积极避让并保持谨慎使用的态度,但其仍在相同类别注册多个相同或近似商标,主观侵权恶意明显。

深圳百果园公司明知东方祥麟公司享有第31类“百果园”注册商标权,仍突出使用“百果园”字样,甚至以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中国果品流通协会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包括在海南省开展优质果品遴选活动,意图以此活动笼络东方祥麟公司以回避或掩盖商标侵权行为。

截至起诉之日,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拥有2600多家销售门店,且全部为直营店,其中2013年有1200家门店,年销售超20亿元;

2014年销售额突破20亿元;

2015年有1300家门店,销售额约30亿元,按百强企业净利润率1.8%计,净利润约5400万元;

2016年有1711家门店,销售额约40亿元,按百强企业净利润率2.4%计,净利润约9840万元;

2017年销售额约80亿元,按净利润率2%保守估算,净利润高达1.6亿元。

近三年(2015年至2017年期间)因侵权获利超过3亿元。

可见,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销售门店数量极多,侵权规模极大,范围极广。

2018年1月23日,东方祥麟公司委托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向深圳百果园公司寄发《律师函》,要求深圳百果园公司停止侵害东方祥麟公司注册商标权之行为,深圳百果园公司收函后未予理睬,并继续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宣传销售鲜水果。

综上,深圳百果园公司通过恶意侵害东方祥麟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攫取了巨额非法利益,严重损害了东方祥麟公司注册商标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给东方祥麟公司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包括市场销售额减少损失、品牌商标进一步拓展受限损失,也包括为制止深圳百果园公司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损失(如公证费、购物费、差旅费和律师费等)。

四、泽德水果店是深圳百果园公司在泉州区域的一家直营门店,其未经东方祥麟公司许可,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销售鲜水果,亦侵害东方祥麟公司依法享有的第1466895号“百果园”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为维护东方祥麟公司合法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深圳百果园公司答辩称,一、东方祥麟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注册商标与深圳百果园公司的注册商标有明显的区别,且两者核定使用的范围不同。

1.东方祥麟公司的注册商标是组合商标。

2000年10月,东方祥麟公司获得第1466895号“”注册商标,该商标为图形、文字和字母的组合商标。

2016年底,东方祥麟公司为应对案外人提出的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重复注册了与上述标记完全相同的商标,注册号为22461047。

2.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为文字、图形、字母多个商标,核定使用在35类上。

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实体门店以及加盟门店的牌匾上使用的商标一般是四个,即⑴“”注册商标(注册号:第6807648号);

⑵“”图形商标(注册号:6807644);

⑶“”图形商标(注册号:15560819);

⑷“PAGODA”字母商标(注册号:19517036)。

上述四个商标通常由深圳百果园公司及特许经营的门店集合使用,用于特许经营的连锁销售实体门店的牌匾及室内装潢的标记。

二、东方祥麟公司和深圳百果园公司的经营模式不同,两者在消费者市场中因销售渠道和场所不同,并不发生实际的竞争。

1.东方祥麟公司的经营方式不详,无论是新闻媒体、网上电商平台、超市及水果零售店,消费者均不能买到标注东方祥麟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2.深圳百果园公司的经营方式是实体店零售服务,通过线上线下的实体经营门店和加盟实体门店进行水果的零售,消费者只能在线上线下的标有百果园牌匾的实体门店买到深圳百果园公司销售的商品,即深圳百果园公司推销的商品不进任何超市和集市,消费者只有进入标有深圳百果园公司商号和服务标记的零售实体店(包括线上和线下),以及到深圳百果园公司的总部经营部才能购买到水果及其他食品,故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商标与其商号密切关联,与其实体经营门店紧密相连,而非与其推销的商品相关联。

综上,东方祥麟公司的商标不与消费者见面,而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商标与其实体店紧密相连,与其商号和服务质量紧密相连,两者不会构成混淆。

三、深圳百果园公司及使用的注册商标经过十几年的持续和大量使用,尤其是特许经营的发展,已经在相关领域获得极高的知名度。

1.深圳百果园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目前中国国内最大的、致力于高品质果品的零售、电子商务、个性化鲜果服务和果品基地建设的专业化果品企业,其经营的主要模式是特许经营。

该公司从国内外等地采购优选的水果,为消费者提供好吃的有品质的水果。

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全国水果零售行业享有较大的商誉,创造了水果销售的新型商业经营模式。

2.深圳百果园公司注册在35类上的百果园文字商标被国家商标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也证明了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商标的知名度远远大于东方祥麟公司,故使消费者容易将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商标与公司本身提供的服务相联系。

综上,东方祥麟公司的商标与其种植的水果相关,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商标与其经营服务方式相关,不会发生混淆,且东方祥麟公司的商标并不进入消费者市场,更不可能发生混淆。

四、深圳百果园公司在主观上没有攀附东方祥麟公司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

1.深圳百果园公司本身及经营方式导致深圳百果园公司商业标记的综合品牌在全国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知名效应,完全没有必要去攀附东方祥麟公司商标的商誉。

2.东方祥麟公司至今尚未提供自己对商标使用的证据,但从东方祥麟公司提供的一些文献检索结果看,可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在海南省东方市有些知名度,但这些证据均不是证明东方祥麟公司使用商标的直接证据,这些少量的地方媒体的报道并没有呈现东方祥麟公司使用商标的实际状况,难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已经符合了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使用”概念的定义。

五、东方祥麟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小,且大力宣传主打的并非是核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却提出了巨额诉讼,具有不正当诉讼的明显故意。

六、商标保护的规则和司法实践历来重视既要保护商标权的利益,也要维护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本案也不能例外。

1.东方祥麟公司的商标是商品商标,即使其使用,也要符合商品商标的一般使用规范,即商标与商品相关联,指示商品的来源。

2.深圳百果园公司的注册商标是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其使用也符合服务商标的一般性规范,即不指示商品,仅标示服务质量、经销者的身份,服务商标与服务者相关联、与服务的质量相关联。

3.东方祥麟公司和深圳百果园公司只要各自规范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规范标示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消费者是完全可以区分的。

事实上,十几年来的市场已经证明区分的很清楚。

七、本案诉讼的实质是两件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告知东方祥麟公司到商标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八、东方祥麟公司提出的索赔数额具有不正当意图,不应得到支持。

1.东方祥麟公司没有提供受损失的依据,也没有提供市场份额的依据,更没有提供使用商标的证据,所以不能证明受到损害。

2.深圳百果园公司是特许经营的特许方,只收取相应的商业标记的许可费用及相关服务的费用,实体门店的经营收入归属于经营门店。

3.深圳百果园公司实体门店经营的业绩和知名度并不完全取决于商标,更取决于深圳百果园公司良好的经营计划和品质管理及提供的良好服务,这与东方祥麟公司的商标并无关系。

4.商标法关于赔偿的请求是有一定顺序的,但东方祥麟公司均没有举证。

综上所述,东方祥麟公司的商标与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商标虽然在文字上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区别明显,加上两者经营方式不同,进入消费者市场的渠道不同,两者实际不发生竞争关系,在消费者市场中也不会发生混淆。

深圳百果园公司经过多年的努力和重大的投资,对市场格局的形成支付了巨大的对价和付出了巨大的精力,深圳百果园公司的经营方式对收购和推销我国贫困地区的水果产品,开拓城镇小微企业的就业环境,增加社区人们的便利都作出了巨大贡献,理应得到保护。

因此,请求驳回东方祥麟公司的诉讼请求。

泽德水果店答辩称,一、泽德水果店是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品牌加盟商,其使用的商标是深圳百果园公司第35类服务商标,从未使用过东方祥麟公司的注册商标。

二、泽德水果店使用商标的方式是门头牌匾,而门头牌匾是服务商标使用规范形式。

泽德水果店从未在商品上使用过与东方祥麟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甚至可以说泽德水果店从未在商品上使用过商标。

三、泽德水果店使用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商标及商号,是有明确合同约定的,且在店内有明确载明泽德水果店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加盟者。

因此,泽德水果店在本案中没有主观过错,请求驳回对泽德水果店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东方祥麟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第一组:东方祥麟公司主体及注册商标权利 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证据2.“百果园”商标注册信息及变更、续展证明;

证据3.企业简介(2006年);

证据4.公司及主要股东获得的荣誉证书;

证据40.(2017)东方证字第4728号公证书(营业执照);

证据41.(2017)东方证字第4729号公证书(商标证)。

证据1、40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12日,2007年4月28日企业名称由“东方市祥麟菜果基地”变更为现名;

证据2、41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于200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第1466895号第31类“百果园”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0年10月27日;

证据3-4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是集反季节瓜果菜生产、养殖、加工、储运销于一体的现代综合性大型农业企业,是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星火计划执行单位、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国家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被国家农业部评为南亚热带作物名优基地。

公司主要产品有香蕉、龙眼、荔枝,已全部通过国家绿色无公害认证,连续多年被评为国家和海南省优质农产品,在全国十多个大中城市建立销售网点,随着企业的迅速发展,市场占有率和市场份额不断增大。

第二组:关于东方祥麟公司商标实际使用及知名度 证据5.商标局《关于第1466895号第31类“百果园”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证据6.第1466895号第31类“百果园”商标使用答辩书;

证据7.著名商标证书及授牌仪式现场照片;

证据8.(2018)厦思证内字第337号公证书(著名商标宣传报道);

证据9.产品标签贴、产品包装箱、包装带照片和宣传册;

证据10.纸箱购销合同;

证据11.水果购销合同及发票;

证据12.企业宣传册;

证据13.特许经营合同书;

证据14.无线网址续费合同;

证据42.蔬菜水果销售合同;

证据43.水果销售运输合同;

证据4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编号:2018-NLC-JSZM-0241);

证据45.海南晚报企业展示;

证据46.纳税证明;

证据47.部分“百果园”品牌水果销售商证明及产品出口单;

证据48.网站建设合同;

证据64.东方黎族自治县计划委员会文件《关于建立祥麟反季节蔬菜瓜果基地项目的批复》(东计统投[1996]120号);

证据65.2001年海南年鉴;

证据66.2004年海南年鉴;

证据67.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学报(2000年3月);

证据68.江泽林主编:海南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5年);

证据69.中国经济贸易年鉴(2001年);

证据70.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纪实(2005年);

证据71.王一新主编:海南年鉴(2005年);

证据72.2006年海南年鉴;

证据73.海南日报关于东方祥麟公司及“百果园”商标的报道(2000.3.31-2018.4.10);

证据74.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参加第六届中国(广州)国际食品食材展览会的通知;

证据75.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参加第十五届中国(福建)荔枝龙眼产销对接活动的通知;

证据76.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参加2017年中国(海南)国际热带农业产品冬季交易会的通知;

证据77.部分“百果园”品牌水果销售商证明。

当庭补充提供证据:1.海南省著名商标证书;

2.林权证。

证据5-6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以他人名义申请撤销东方祥麟公司“百果园”商标,2017年1月17日,商标局驳回该撤销申请;

证据7及补充证据1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第1466895号“百果园”商标被评为“海南省著名商标”;

证据8用以证明东方广播电视台(××)对东方祥麟公司“百果园”商标被评为“海南省著名商标”进行报道,许多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纷纷转载报道,东方祥麟公司“百果园”商标在海南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均具有较高知名度;

证据9-12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通过产品标签贴、产品包装箱、包装带、户外广告、宣传册等多种方式持续宣传、使用“百果园”商标,用于宣传销售龙眼、蜜柚等鲜水果;

证据13用以证明2016年3月18日,东方祥麟公司与海南鲜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书》,约定将“百果园”商标许可后者使用,授权期限至2017年3月18日;

证据14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通过注册无线网址,用于宣传推广和销售“百果园”品牌鲜水果,无线网址名称是“百果园”;

证据42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自1996年公司成立以来,长期种植生产“百果园”品牌蔬菜及鲜水果,尤其是“百果园”品牌香蕉因品质优良,深受消费者喜爱,早在1998年就销往全国各地;

证据43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通过货车、铁路等水陆交通运输方式将种植生产的“百果园”品牌蔬菜及鲜水果销往全国各地;

证据44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是香蕉种植大企业,“百果园”品牌香蕉、荔枝、龙眼、茄子早在2004年被列入第一、二批全国统一标志的无公害农产品目录;

证据45用以证明《海口晚报》于2006年3月26日对东方祥麟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宣传报道;

证据46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自公司成立以来在水果种植销售领域经营良好,2000年至2003年期间共纳税197万元;

证据47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百果园”品牌水果畅销国内外;

证据48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早在2002年就通过建设网站,用于宣传推广和销售“百果园”品牌鲜蔬菜和水果,无线网址名称是“百果园”;

证据64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早在1996年9月获批建立“祥麟”反季节蔬菜瓜果基地项目,基地总面积666.67公顷,总投资2500万元;

证据65、69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2001年兴建东方祥麟百果园投资超过1000万元;

证据66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2003年被评为“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其中,“百果园”牌香蕉、紫长茄、圣女果和芦笋被评为“海南省优质农产品”;

证据67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菜果基地种植面积大;

证据68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是香蕉种植龙头企业,生产规模大,资金雄厚,香蕉在我国北方市场已具有抗衡进口香蕉的实力;

证据70用以证明东方祥麟菜果基地面积2万多亩,主要作物为优质香蕉、瓜菜、枇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麟被誉为中国“香蕉王”;

证据71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麟2004年获海南省首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

证据72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2005年获“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称号;

证据73及补充证据1用以证明:⑴早在2000年,东方祥麟公司为海南省内较大的香蕉产地,并通过《海南日报》招聘大量农业水利技术人员;

⑵2002年,“百果园”在西北水果市场成为响当当的品牌;

⑶2006年,因荔枝、龙眼、香蕉水果质优,东方祥麟公司被农业部列为全国亚热带作物名优基地;

⑷东方祥麟公司作为农业龙头企业,因信用好,多次获批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

⑸2008年中国(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冬季交易会上,东方祥麟公司与海南皇帝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8000万元的水果购销合同;

⑹在2010年海南省首届“农垦杯”农村实用人才实用技能竞赛活动中,东方祥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麟获香蕉组亚军;

⑺东方祥麟公司为海南省光彩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近几年成片开发5个近两万亩热带果菜农业基地,仅东方市就带动周边近2000户农民发展热带高效农业;

⑻2012年,在南昌举办的东方香蕉推介会上,东方祥麟公司当场与江西一家企业签订3600万元的香蕉购销合同;

⑼2013年5月,“百果园”牌龙眼产品被海南省农业厅评为“海南省优质水果”;

⑽2015年,“百果园”商标获评海南省著名商标,是东方市首个获此殊荣的省级著名商标;

证据74-76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作为海南省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多次接受海南省、市各级政府及农业部门邀请参加各大农产品展览会、交易会;

证据77用以证明“百果园”牌水果畅销国内外;

补充证据2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从事水果种植时间长,范围大。

第三组证据:关于深圳百果园公司侵权事实 证据15.深圳百果园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名称变更(备案)通知书;

证据16.域名备案信息;

证据17.深圳百果园公司部分门店营业执照或主体信息;

证据18.(2017)厦思证内字第8803号公证书(官网)、授权委托书;

证据19.(2017)厦思证内字第8804号公证书(微信公众号)、授权委托书;

证据20.(2017)厦思证内字第8802号公证书(新浪微博)、授权委托书;

证据21.(2017)厦思证内字第9032号公证书(饿了么);

证据22.(2017)厦思证内字第9031号公证书(支付宝口碑);

证据23.(2017)厦思证内字第9033号公证书(大众点评);

证据24.(2017)厦思证内字第8801号公证书(百果园App)、授权委托书;

证据25.(2017)厦思证内字第8805号公证书(厦门)、授权委托书;

证据26.(2017)浙甬永证民字第5482号公证书(宁波);

证据27.(2017)浙甬永证民字第5483号公证书(宁波);

证据28.(2017)苏苏城证民内字第21910号公证书(苏州)、授权委托书;

证据29.(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644号公证书(杭州);

证据30.(2017)漳证民内字第27322号公证书(漳州);

证据31.(2017)闽泉桐证内字第5430号公证书(泉州);

证据49.线上百果园App订单小票及商品标签;

证据50.名称“袖套(田园工装)”外观设计专利;

证据51.深圳百果园公司“百果园好吃香”、“百果园”商标注册档案(第31类);

证据52.商标局《关于第1466895号第31类“百果园”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证据53.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及2015-2016年报;

证据54.广州华进公司北京分公司工商信息;

证据55.纳川传媒有限公司2016-2017年报;

证据56.广州华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小粤简介;

证据57.纳川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申请的商标信息;

证据58.(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308号公证书(特许经营备案);

证据59.(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509号公证书(官网);

证据60.(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510号公证书(App);

证据61.(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748号公证书(小程序);

证据6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编号:2018-NLC-JSZM-0266);

证据63.合理费用支出凭证。

证据15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3日,2016年4月25日经核准变更为现名;

证据16用以证明网站名称为“百果园”、网址为“××”和域名为“pagoda.com.cn”的主办单位是深圳百果园公司,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05040617号;

证据17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销售门店众多,侵权范围广;

证据18用以证明:⑴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官网(××)使用“百果园”字样;

⑵截至公证之日,深圳百果园公司有近2600家水果门店,遍布全国13个省区和40个大中城市,海南分公司于2011年1月成立;

证据19用以证明⑴深圳百果园公司通过微信宣传推广、销售鲜水果使用“百果园”字样,公众号文章进行商业推广活动及对鲜水果的推荐或介绍时使用“百果园”字样;

⑵截至2017年11月2日,深圳百果园公司营业门店为2591家,侵权规模大范围广;

⑶深圳百果园公司未经许可使用“百果园”字样,侵害东方祥麟公司“百果园”商标权,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

证据20用以证明⑴深圳百果园公司通过新浪微博宣传推广、销售鲜水果时使用“百果园”字样。

微博名称为“百果园”,微博内容(包括图文信息)中进行商业推广活动及对鲜水果的推荐或介绍时使用“百果园”字样;

⑵深圳百果园公司通过“果礼商城”、手机APP“百果园”销售鲜水果使用“百果园”字样、宣传“好吃就在百果园”;

证据21-23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大众点评、饿了么、支付宝口碑等外卖或团购平台开设线上店铺销售鲜水果,店铺名称均使用“百果园”字样,宣传“好吃就在百果园”,使相关公众导致混淆;

证据24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通过名称为“百果园”的APP销售鲜水果使用“百果园”字样,宣传“好吃就在百果园”,且水果礼盒包装上突出使用“百果园”字样;

证据25-31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全国范围门店众多,侵权范围广,且所有门店对外统一形象设计,在店面招牌突出使用“百果园”字样,并以标记,门店室内装潢宣传“水果就是百果园”,鲜水果包装盒、包装袋、销售小票、商品价格标签上使用“百果园”字样;

证据49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在新鲜水果销售小票、商品标签上突出使用“百果园”字样;

证据50用以证明2014年7月17日,深圳百果园公司申请袖套外观设计专利,该袖套为店员统一着装,袖套上突出印制“百果园”字样,用于在销售鲜水果时指示商品来源;

证据51用以证明⑴深圳百果园公司明知东方祥麟公司已经在先注册第31类“百果园”商标的情况下,仍在相同类别注册多个相同或近似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⑵2016年4月19日,深圳百果园公司委托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申请注册“百果园”商标,使用于第31类“新鲜水果”等商品,被驳回注册;

证据52-57用以证明:⑴2016年4月26日,纳川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撤销东方祥麟公司“百果园”商标;

⑵郑小粤同时为纳川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华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两公司实为利益关联企业;

⑶纳川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香港,但从未在中国大陆经营新鲜水果业务,也未在国内申请注册过第31类“百果园”商标,不过是广州华进公司专门为客户办理商标撤三业务而设的空壳公司;

⑷结合深圳百果园公司2016年4月19日委托广州华进公司申请注册第31类“百果园”商标之事实,可以断定深圳百果园公司明知东方祥麟公司在先注册“百果园”商标且为消除该在先注册障碍,以纳川传媒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撤销东方祥麟公司“百果园”商标;

证据58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明知自己在第31类鲜水果商品上未取得“百果园”注册商标权,仍对外将“百果园”作为水果特许品牌,明显具有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

证据59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收到东方祥麟公司《律师函》后,仍在持续侵犯东方祥麟公司“百果园”注册商标权;

证据60-61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起诉后,深圳百果园公司仍在持续侵犯东方祥麟公司“百果园”注册商标权;

证据62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长期使用“百果园”字样用于销售、宣传鲜水果,导致相关消费者分不清“百果园”品牌新鲜水果的真正来源,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

证据63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购物费、检索咨询费、打印装订费用约5万元。

第四组证据:关于赔偿数额 证据32.深圳百果园公司第31类“百果园”、“百果园好吃香”商标注册信息;

证据33.律师函及邮单、物流信息;

证据3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参加全国优质果品示范基地遴选活动的通知;

证据35.(2017)厦思证内字第9030号公证书(官网);

证据36.(2018)厦思证内字第9419号公证书(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证据37.(2018)厦思证内字第338号公证书(百度搜索及官网);

证据38.(2018)厦思证内字第254号公证书(微信公号加盟答疑);

证据39.公证费、购物费、差旅费等支出凭证。

证据32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明知东方祥麟公司已经在先注册第31类“百果园”商标的情况下,仍在相同类别注册多个相同或近似商标,主观侵权恶意明显;

证据33用以证明2018年1月23日,东方祥麟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深圳百果园公司寄发《律师函》,要求深圳百果园公司及时与东方祥麟公司协商并停止侵害东方祥麟公司注册商标权之行为,深圳百果园公司收函后未予理睬,并继续使用“百果园”字样;

证据34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明知东方祥麟公司享有第31类“百果园”注册商标权,仍突出使用“百果园”字样,且以中国果协名义在全国尤其是海南省开展优质果品遴选活动,意图以此活动笼络东方祥麟公司掩盖商标侵权行为;

证据35用以证明截至公证之日,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有2600多家销售门店,且全部为直营店,销售额巨大;

证据36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2015年和2016年净利润合计达1.524亿元;

证据37用以证明⑴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百果园”关键词,搜索结果页面和新闻均与深圳百果园公司关联,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深圳百果园公司收到东方祥麟公司律师函后仍大肆突出使用“百果园”标识,主观侵权恶意明显,且侵权规模巨大,获利巨大;

证据38用以证明自2018年1月11日起,深圳百果园公司开放对外加盟,加盟费5万元,特许使用费为销售额3%;

证据39用以证明截至起诉之日,东方祥麟公司为制止深圳百果园公司侵权行为合理支出约30,000元,包括公证费、购物费和差旅费。

因深圳百果园公司对东方祥麟公司是否在三年内有使用诉争商标提出异议,东方祥麟公司补充提供第五组证据:证据1.老字号申报材料及证书;

证据2.2011年海南省著名商标申报材料;

证据3.2014年海南省著名商标申报材料;

证据4.近几年有关供销合同发票及收货款凭证。

证据1用以证明老字号商标经二十多年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

证据2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百果园商标在31类鲜水果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证据3用以证明百果园商标的知名度;

证据4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

对东方祥麟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深圳百果园公司、泽德水果店质证认为,证据1、40三性均无异议;

证据2、4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东方祥麟公司与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不同,产品市场不同,没有构成实际竞争;

证据3三性均不予认可;

证据4中有提供原件核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没有提供原件核对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对东方祥麟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深圳百果园公司、泽德水果店质证认为,证据5-8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当庭提交的补充证据1的关联性有异议,东方祥麟公司不能提交商标有实际使用的证据;

证据9-10的三性均有异议;

证据11的合同与发票不具有对应性,东方祥麟公司的商标并未实际使用;

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

证据13三性均不予认可,该份合同并未实际履行;

证据14未提供原件,三性均不予认可;

证据42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合同中“百果园”的“园”字写错,没有签订时间,也不涉及商标,没有履行的证据;

证据43真实性不予认可,东方祥麟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有实际履行;

证据4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这些涉及到东方祥麟公司的报道文献基本是在2002年之前,无法证明东方祥麟公司有较高知名度;

证据45的三性均有异议;

证据46不能证明东方祥麟公司的知名度;

证据47-48、77三性均不予认可;

证据64的三性均有异议,该批复是在诉争商标注册之前,无法证明诉争商标的知名度;

证据65的三性均有异议,无法证明东方祥麟公司的知名度;

证据66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关联性不予认可;

证据6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无法证明东方祥麟公司的知名度;

证据6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没有涉及商品质量及企业商誉;

证据69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关联性有异议;

证据70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东方祥麟公司的商品质量和商业信誉;

证据71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东方祥麟公司的商品质量和商业信誉;

证据7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东方祥麟公司在经营方面、商标、商品方面的知名度;

证据7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东方祥麟公司具有全国性的知名度,也不能证明消费者可以在相关的水果市场购买到带有东方祥麟公司商标的商品;

证据74-76没有原件,对其三性均不予认可。

对东方祥麟公司提交的第三组证据,深圳百果园公司、泽德水果店质证认为:证据15-1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海口和厦门等地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证据18-20形式上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该公证书的形成违反公证法的规定,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不具备代理公证保全事宜的资质,但对公证书所体现的其使用其注册商标及在全国开设数千家门店的事实不持异议;

证据21-23形式真实性无异议,百果园是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商号,深圳百果园公司在使用标识时是三个商标组合使用或百果园文字与PAGODA字母组合使用,不存在混淆;

证据24形式上真实性有异议;

证据25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

证据26-29、31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属于重复举证;

证据30中李明明以公民个人申请公证,违反公证法的规定;

证据49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这是深圳百果园公司的价签和订单,价签上使用的是深圳百果园公司在35类核准注册的商标,APP订单上使用的是深圳百果园公司在第9类核准注册的商标;

证据50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百果园公司员工使用标有公司商号的护袖是为了避免混淆;

证据5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证据52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案没有后续程序;

证据53-57真实性不予认可,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证据58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59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可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的知名度;

证据60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组证据上所使用的标识为深圳百果园公司在第9类注册商标,进入APP后直接指向深圳百果园公司,不会产生混淆;

证据6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果礼”是深圳百果园公司注册的商标;

证据62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关联性有异议,根据国图的检索报告,与东方祥麟公司相关的篇幅仅有一份,可以看出东方祥麟公司的知名度有限;

证据63中有提供原件核对的且与本案有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有部分属于重复购买,与本案管辖地无关的购买行为不予确认。

对东方祥麟公司提交的第四组证据,深圳百果园公司、泽德水果店质证认为,证据32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

证据33真实性无异议,从该份律师函深圳百果园公司注意到东方祥麟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动机;

证据34没有原件,对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无关;

证据35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场格局;

证据36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

证据37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从该证据可以体现百果园对应的并不是具体的商品,而是经营销售的实体;

证据38形式上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公证书中账号主体显示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全称,百果园三字指向的是深圳百果园公司本身,而不是具体的商品;

证据39中没有原件的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的不予认可,且部分属非必要取证。

对东方祥麟公司提交的第五组证据,深圳百果园公司、泽德水果店质证认为,证据1中没有提供原件核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书上记载的不是本案涉案商标,无法证明东方祥麟公司在本案起诉前三年实际使用了涉案商标;

证据2-3中没有提供原件核对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该组证据除商标注册证和营业执照外的证据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证据4中有提供原件核对的银行单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没有对应的合同;

对发票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没有提供原件核对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深圳百果园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第一组:深圳百果园公司的权利基础和经营方式 证据1.深圳百果园公司申请获准的注册商标的清单及商标注册证;

证据2.深圳百果园公司获得特许经营资质及向政府机关备案的文件;

证据3.深圳百果园公司第一家加盟的连锁经营门店及经营地区;

证据4.深圳百果园公司在海南连锁加盟经营的相关证据。

证据1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在计算机软件(第9类)、特许经营和替他人推销、采购(35类)、包装物(16类)、鲜水果(31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分别注册了带有百果园文字、图形及组合商标,有权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上;

证据2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早就获得特许经营的资质,在水果销售行业产生了极高的知名度,在中国有超过3000家的加盟门店;

证据3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根据获得的特许经营资质,积极推动特许经营的模式,至今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消费者到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加盟店购买水果,不会产生品牌认知上的障碍;

证据4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在海南的特许经营加盟店与东方祥麟公司所在同省,东方祥麟公司应当知晓深圳百果园公司的经营模式,并且应知晓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误认也从未发生混淆误认的事实。

第二组:深圳百果园公司是水果销售行业的领军企业且有全国性的高知名度,深圳百果园公司的注册商标直接与深圳百果园公司相关联 证据5.国家图书馆文献检索汇总;

证据6.深圳百果园公司及负责人获得的部分奖项名称汇总;

证据7.深圳百果园公司的核心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8.深圳百果园公司签订的部分广告宣传合同及支付的部分广告费用。

证据5用以证明经过各种不同媒体的报道,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实体门店、加盟经营店的销售方式产生较高的全国性的知名度,深圳百果园公司业已成为中国水果销售和服务行业的领军企业;

证据6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作为水果零售业的领军企业,因突出的经营业绩和口碑获得了多项奖项,在全国所属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誉;

证据7用以证明百果园公司作为水果零售业的领军企业因突出的经营业绩和口碑获得了多项奖项,在全国的所属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故在2017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8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每年有固定的预算进行广告宣传,以保持在相关领域中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力,保持自身品牌的显著性,以区分其他水果零售品牌。

第三组:深圳百果园公司的维权记录 证据9.安庆怀宁县市场监督局的回复函;

证据10.广东清远市清城区工商局的回复函;

证据11.湖南桃江县市场监督局的回复函;

证据12.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处理告知书;

证据13.郑州金水区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告知书。

证据9-13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非常重视维护自己商标专用权在使用中产生的美誉度,但深圳百果园公司只针对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及使用方式完全相同的主体进行投诉,只要竞争对手使用的标记与深圳百果园公司的服务商标有一定的区别因素,深圳百果园公司不会向工商部门投诉。

第四组: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自己商号和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 证据14.(2018)方正内经证字第01277号公证书;

证据15.(2018)方正内经证字第02415号公证书;

证据16.(2018)方正内经证字第02416号公证书。

证据14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的特许经营门店(北京的两个门店)实际使用百果园公司授权相关商标标记的情况,这些标记的使用全部用于标识实体门店的服务标记,且深圳百果园公司的营业信息和荣誉在实体门店内赫然醒目,与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商号和商标特有的文字、图案等组合商标相呼应;

证据15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在自己的官网上使用自己的商号和商标,并且将该商标和商号与自己主动关联,不会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

证据16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的含有百果园的标记均指向和引导消费者去找到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加盟实体经营门店,包括线上和线下的各个实体门店。

第五组:东方祥麟公司商标标注的商品没有进入消费市场,即东方祥麟公司没有在消费者市场中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证据17.(2018)方正内经证字第01277号公证书;

证据18.(2018)长安内经证字第9359号公证书;

证据19.深圳百果园公司对东方祥麟公司的涉案商标提出了因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申请;

证据20.东方祥麟公司没有在“天猫”上使用其商标的截屏;

证据21.东方祥麟公司没有在“京东”上使用其商标的截屏;

证据22.东方祥麟公司的另一项与本案相同商标的注册信息。

证据17用以证明在北京的超市中未发现有销售东方祥麟公司商标的任何水果,在北京也没有发现任何销售东方祥麟公司商标标示的商品的实体门店。

同时,深圳百果园公司与超市水果销售部使用服务商标(标签)的方式基本一致,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商标的方式是正常合理的;

证据18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在自己的官网上都没有对百果园商标进行任何的宣传;

证据19用以证明从不同的检索结果看,东方祥麟公司的商标并未使用在消费者实际可以购买的消费者市场,故可以认定东方祥麟公司并没有在消费者市场中实际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证据20用以证明在天猫上未发现东方祥麟公司使用商标的商品;

证据21用以证明在京东上未发现东方祥麟公司使用商标的商品;

证据22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为了对付他人提出的因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申请的审查,在接到商标局的受理通知后,立刻申请注册了相同的商标,导致东方祥麟公司现在有两项完全相同类别和标记的商标。

第六组:“百果园”三字不具有显著性,在31类和35类上获得含有百果园三字商标注册的并不只有东方祥麟公司和深圳百果园公司两家 证据23.包含有“百果园”三字的商标在31类上注册的情况汇总;

证据24.包含有“百果园”三字的商标在35类上注册的情况汇总;

证据25.(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789号公证书。

证据23-24用以证明百果园是普通的文字,东方祥麟公司和深圳百果园公司在该类别的注册上并非具有独占性和唯一性;

证据25用以证明百果园只是普通的文字,在电商平台(美团、饿了么、大众点评等)上存在多个包含有“百果园”文字的商业标记的情况,但只要存在一定的区别因素且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就具有共存的基础。

第七组:厦门天鼎汇公司申请的公证书是有法律缺陷的,应不予采信 证据26.天鼎汇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用以证明凡在本案中由该公司申请的公证事项,均因其不符合申请人的资质,又无营业范围而导致公证书存在严重缺陷,应全部不予采信。

第八组:东方祥麟公司的股东构成和诉讼目的 证据27.⑴东方祥麟公司的工商注册情况和股东构成,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的经营规模;

⑵应诉通知书,用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针对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加盟商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13件诉讼标的额为2万元的案件。

第九组:深圳百果园公司和个人获得的知名度及对社会的贡献 证据28.中央电视台农业频道对百果园公司董事长余惠勇的采访报道截图;

证据29.深圳百果园公司成为城市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桥梁;

证据30.深圳百果园公司与相关部门签署的部分具有公益性的协议。

证据28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的知名度和对社会的贡献;

证据29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因采取新型的经营模式,成为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

证据30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与相关部门签署的具有公益性的协议。

第十组:深圳百果园公司第25509463和25516698号“果礼”商标,用以证明上述商品分别注册在第9类和第16类上,深圳百果园公司在电商平台和包装物上使用“果礼”商标具有合法性。

第十一组:百果园奖项汇总表、百果园品牌传播,用以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在起诉后获得的奖项一共是22项,同时在这一年中有17篇报道与深圳百果园公司有关。

东方祥麟公司对第一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深圳百果园公司在第31类新鲜水果上没有注册“百果园”中文商标,其在新鲜水果上使用“百果园”商标,与东方祥麟公司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近似商标,侵犯东方祥麟公司商标权;

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商业特许经营仅为备案性质,主管部门不作实质审查。

深圳百果园公司有超过3000家加盟门店,表明其侵权规模大、范围广;

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深圳百果园公司开展加盟活动,对外宣传使用“百果园水果”“百果园果品”等,尤其门店招牌使用“百果园”字样,起到指示水果来源的作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犯东方祥麟公司商标权;

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根据授权书和特许合同,深圳百果园公司许可他人使用第6807649号(第16类)包装纸商品上的“百果园”商标和第6807643号(第31类)图形商标,但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被许可人并未从事包装纸生产、销售,而是经营新鲜水果。

深圳百果园公司许可他人使用“百果园”商标于水果门店招牌和宣传推广,侵犯东方祥麟公司商标权,获利巨大。

东方祥麟公司对第二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该证据证明深圳百果园公司长期使用“百果园”字样用于销售、宣传鲜水果,导致相关消费者分不清“百果园”商标真正权利人,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

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深圳百果园公司作为新鲜水果提供者和销售者,长期使用“百果园”商标销售新鲜水果,侵犯东方祥麟公司商标权;

证据7的三性均有异议,驰名商标系个案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第35类“百果园及图”商标(第6807648号)即使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深圳百果园公司突出使用“百果园”字样销售、宣传新鲜水果,与东方祥麟公司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侵犯东方祥麟公司商标权。

深圳百果园公司的使用属于在第31类中“新鲜水果”商品上的使用,而不是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使用;

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深圳百果园公司通过第三方持续大量发布广告,宣传“百果园”品牌水果,导致相关消费者分不清“百果园”商标真正所有人,侵权规模大、范围广。

东方祥麟公司对第三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9-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工商部门回复函或告知书中并未指明深圳百果园公司投诉维权的商标权利基础。

东方祥麟公司对第四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深圳百果园公司在门店招牌、商品标签、宣传资料、名片上使用“百果园”字样,用于宣传、销售新鲜水果,起到指示新鲜水果来源的作用,侵犯东方祥麟公司商标权;

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深圳百果园公司通过官网、微博、门店招牌突出使用“百果园”字样,起到指示新鲜水果来源的作用,侵犯东方祥麟公司商标权;

证据16深圳百果园公司在“百果园”APP、微信公众号、美团、饿了么、口碑等第三方平台突出使用“百果园”字样销售新鲜水果且在第三方平台搜索关键词“百果园”,结果均指向深圳百果园公司旗下水果门店,导致相关消费者分不清“百果园”商标真正所有人,侵犯东方祥麟公司商标权,深圳百果园公司侵权规模大范围广。

东方祥麟公司对第五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东方祥麟公司的水果蔬菜生产种植基地位于海南省,出产的水果采摘后全部使用标识有“百果园”商标的包装箱进行包装,发往全国各地。

东方祥麟公司在北京特定的超市(深圳百果园选定)没有销售“百果园”商标水果不代表东方祥麟公司未在水果商品上使用“百果园”商标;

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东方祥麟公司官网展示的新鲜水果和蔬菜全部使用标识有“百果园”商标的包装箱进行包装,发往全国各地;

证据19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东方祥麟公司“百果园”商标经大量持续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2015年为评为“海南省著名商标”;

证据20-2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均有异议;

证据2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

东方祥麟公司对第六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23-24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案外人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无关;

证据2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深圳百果园公司在美团、饿了么等第三方平台突出使用“百果园”字样销售新鲜水果,且通过搜索关键词“百果园”,结果均指向深圳百果园公司旗下水果门店,导致相关消费者分不清“百果园”商标真正所有人,侵犯东方祥麟公司商标权,且深圳百果园公司侵权规模大范围广。

东方祥麟公司对第七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2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天鼎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其接受东方祥麟公司委托办理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保全公证事项并无不妥。

东方祥麟公司对第八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27⑴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东方祥麟公司是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是国家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更被国家农业部评为南亚热带作物名优基地;

对据27⑵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东方祥麟公司依法享有“百果园”商标专用权,东方祥麟公司在厦门提起的维权诉讼合法有据,且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并非深圳百果园公司而是门店实际经营者,与本案无关。

东方祥麟公司对第九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28-30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

东方祥麟公司对第十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

东方祥麟公司对第十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泽德水果店对深圳百果园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对东方祥麟公司提供的第一组证据,深圳百果园公司对证据2、41及证据4荣誉证书中有提供原件核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3系东方祥麟公司的企业简介,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证据4中未能提供原件核对的,本院不予采信。

对东方祥麟公司提供的第二组证据,深圳百果园公司对证据5-8、12、44、66-7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9的产品包装箱、包装带照片和二份宣传册,东方祥麟公司提供了原件核对,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未提供原件核对的宣传册,本院不予采信;

产品标签贴,东方祥麟公司未能提供原件核对,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10-13,东方祥麟公司提供了原件核对,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14,东方祥麟公司未能提供原件核对,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42、45,东方祥麟公司提供了原件核对,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43、46,东方祥麟公司提供了部分原件核对,对有提供原件核对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未能提供原件核对的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47-48,东方祥麟公司未能提供原件核对,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64-65,东方祥麟公司提供了原件核对,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74-77,东方祥麟公司未能提供原件核对,本院不予采信。

补充证据1,东方祥麟公司提供了原件核对,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补充证据2与本案的商标侵权无关,本院不予认证。

对东方祥麟公司提供的第三组证据,深圳百果园公司对证据15-17、21-23、26-29、31、49-51、58-62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据63中有提供原件核对的且与本案有关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18-20、24-25、30系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52东方祥麟公司提供了原件核对,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53-57,东方祥麟公司未能提供原件核对,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63中未能提供原件核对的本院不予采信。

对东方祥麟公司提供的第四组证据,深圳百果园公司对证据32-33、35-37的真实性不持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34东方祥麟公司未能提供原件核对,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38系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39中有提供原件核对且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可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支付了部分费用,对未能提供原件核对的、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东方祥麟公司补充提供的第五组证据,证据1可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申报海南老字号,但证书上所记载的商标为“百果园”,为本案诉争商标不一致,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

证据2-3可以证明东方祥麟公司分别于2011、2014年申请海南省著名商标。

证据4中有提供原件核对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对深圳百果园公司提供的第一组、第三组至第十一组证据,东方祥麟公司对其真实性不持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深圳百果园公司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东方祥麟公司对证据5-6、8的真实性不持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7可以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商标驰字[2016]211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百果园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为驰名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第1466895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东方市祥麟菜果基地,于200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0月28日至2010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未加工木材,未加工可可豆,自然花,活动物,鲜水果,新鲜蔬菜,甘蔗,鲜食用菌,植物种籽,活鱼”。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于2010年1月23日变更注册人为东方祥麟公司。

2010年10月25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7日。

东方市祥麟菜果基地于1996年11月12日成立,于2007年4月28日经核准变更为东方祥麟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农业种植、养殖业(自产自销、批发零售)、产品初加工、农副产品、食用菌经销。

东方祥麟公司于2004年被列为国家级星火计划执行单位;

2007年被授予中国果菜产业十强企业;

2013年1月份被海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评为2012年度诚信企业;

2016年12月经海南省政府批准为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

2006年,东方祥麟公司的香蕉、荔枝、龙眼生产基地被认定为农业部南亚热带作物名优基地;

2011年8月16日,东方祥麟公司东方大田龙眼生产基地被海南省农业厅评为海南省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

2012年11月29日,东方祥麟公司“百果园”皇帝蕉、香蕉、龙眼农产品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定,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三年;

2013年,东方祥麟公司种植的龙眼被海南省农业厅评为海南省优质水果。

2011年12月,东方祥麟公司“”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海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11月;

2015年12月,东方祥麟公司第1466895号“”商标核定使用在“鲜水果”上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海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4年至2016年间,东方祥麟公司与海口裕昌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采购带有“百果园”标识的包装纸箱。

2016年3月18日,东方祥麟公司与海南鲜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书》,约定将“百果园”商标许可后者使用,授权期限至2017年3月18日。

2017年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0343号《关于第1466895号第31类“百果园”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驳回纳川传媒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466895号第31类“百果园”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深圳百果园公司于2001年12月3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

初级农产品、日用品百货的购销;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企业管理咨询与策划(不含限制项目);

房地产经纪;

国内贸易;

水果雕刻;

水果销售;

鲜花销售;

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市场营销策划;

电子商务;

广告传播,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

自动柜员机出租;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货物搬运装卸服务;

包装材料、纸制品、木制品、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的设计、销售;

设计、制作招牌、灯箱。

在网上销售农产品、食品、农副食品、调味品、粮油及制品、米、面、肉、熟食;

互联网信息服务、数据处理;

自动售货机销售(含果汁、果切、水果);

经营电子商务;

果汁制售;

果汁、干果、预包装食品(不含复热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

仓储服务;

水果销售及加工;

餐饮服务;

职业技能教育;

印刷制品(含书)的销售;

食品分装。

第16061008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深圳市优鲜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3月7日至2026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计算机游戏软件;

可下载的音乐文件;

电子记事器;

网络通讯设备;

录音载体;

便携式媒体播放器”。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于2018年7月23日受让至深圳百果园公司。

第6807648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深圳市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传播;

广告;

商业管理辅助;

审计;

进出口代理;

替他人推销;

人事管理咨询;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商业场所搬迁”。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于2017年5月11日变更注册人为深圳百果园公司。

第6807644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深圳百果园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传播;

广告;

商业管理辅助;

审计;

进出口代理;

替他人推销;

人事管理咨询;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商业场所搬迁”。

第15560819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深圳百果园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2月7日至2025年12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

公共关系;

商业管理辅助;

商业管理咨询;

人事管理咨询;

替他人推销;

进出口代理;

会计;

文秘;

商业企业迁移”。

第19517003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深圳百果园公司,于2017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5月14日至2027年5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广告;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市场营销;

替他人推销;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人事管理咨询;

计算机数据库存信息系统化;

会计;

自动售货机出租;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第19517036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深圳百果园公司,于2017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5月14日至2027年5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广告;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市场营销;

替他人推销;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人事管理咨询;

计算机数据库存信息系统化;

会计;

自动售货机出租;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第19720607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深圳百果园公司,于2017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0月7日至2027年10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广告;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市场营销;

进出口代理;

替他人推销;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2008年12月16日,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商务部对其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进行备案。

2018年6月24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关于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备案信息显示:经营资源为第6807643号(第31类)、第6807649号(第16类)、第6807648号(第35类)、6807644(第35类)、第15560763号(第31类);

第15560819(第35类)、第18346679号(第35类);

第一家加盟店时间为2003年1月16日;

加盟店信息列表共计2635条记录。

2016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16]211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百果园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为驰名商标。

泽德水果店于2016年7月12日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零售:水果、预包装食品。

2017年11月8日,厦门市天鼎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秋华前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办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赖秋华使用公证处计算机上网操作,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对该网页证据保全过程进行公证,并于2017年11月14日出具(2017)厦思证内字第8803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其官网使用“”“”“”等标识。

2017年11月8日,厦门市天鼎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秋华前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对微信数据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赖秋华在公证处使用手机进行操作,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对该保全过程进行公证,并于2017年11月14日出具(2017)厦思证内字第8804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深圳百果园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名称为“百果园”,并使用“”“”“”等标识。

2017年11月8日,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明前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办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

11月9日,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明明使用公证处计算机上网操作,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对该网页证据保全过程进行公证,并于2017年11月14日出具(2017)厦思证内字第8802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官方微博名称为“百果园”,并使用“”“”“”等标识。

2017年11月13日,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明前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对饿了么数据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11月22日,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明明使用手机进行证据保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对该保全过程进行公证,并于2017年12月2日出具了(2017)厦思证内字第9032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深圳百果园公司在饿了么APP上使用“百果园”作为店铺名称,并使用“”“”“”等标识。

2017年11月13日,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明前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对支付宝数据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11月22日,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明明在公证处使用手机进行证据保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对该保全过程进行公证,并于2017年12月2日出具(2017)厦思证内字第903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深圳百果园公司支付宝APP上使用“百果园”作为商家名称,并使用“”“”“”等标识。

2017年11月13日,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明前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办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

11月21日,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明明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保全证据,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对该保全过程进行公证,并于2017年12月2日出具(2017)厦思证内字第9033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大众点评网上使用“百果园”作为商家名称,并使用了“”“”“”等标识。

2017年11月8日,厦门市天鼎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秋华前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赖秋华使用手机在“百果园”APP上购买商品一件,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对赖秋华的购买过程进行公证,并于2017年11月14日出具(2017)厦思证内字第880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深圳百果园公司APP名称为“百果园”,并使用作为图标,在APP内有使用“”“”“”等标识。

2017年11月8日,厦门市天鼎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秋华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行为进行保全证据。

同日,赖秋华与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来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的场所购买水果,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于2017年11月14日出具(2017)厦思证内字第8805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该店铺的门头使用“”“”“”等标识、价格标签使用“”标识、宣传单上使用“”“”等标识、包装盒上使用了“”“”“”等标识、销售小票使用了“百果园”等标识。

2017年12月11日,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明向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李明明与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来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水果店,李明明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了水果一盒,并获得该水果店出具的小票、名片各一张以及塑料袋一个。

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于2017年12月18日出具(2017)浙甬永证民字第5482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该店铺的门头使用“”“”“”标识、价格标签使用了“”标识、包装盒上使用“”“”“”等标识、销售小票有使用“百果园”标识、名片上使用了“”“”等标识;

包装袋使用“”“”等标识、玻璃上贴的宣传条幅使用了“”“”“”等标识。

2017年12月11日,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明向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李明明与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来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水果店,李明明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了水果一盒,并获得该水果店出具的小票、签购单、宣传单各一张,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

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于2017年12月18日出具(2017)浙甬永证民字第5483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该店铺的门头使用“”“”“”等标识、价格标签使用“”标识、包装盒上使用“”“”“”等标识、销售小票使用“百果园”标识、宣传单上使用“”“”等标识。

2017年12月12日,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明向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商品的过程及所购物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李明明与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来到江苏省苏州市莫邪路店内进行购买,并获得该水果店出具的小票、名片、宣传单各一张。

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于2017年12月22日出具(2017)苏苏城证民内字第2191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该店铺的门头使用“”“”“”等标识、价格标签使用“”标识、包装盒使用“”“”“”等标识、包装袋使用“”“”等标识、店铺悬挂“水果就是百果园”宣传条幅、销售小票使用“百果园”标识、宣传单上使用“”“”“”等标识;

名片上使用“”“”“”等标识。

2017年12月27日,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明前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李明明与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来到浙江省杭州市店铺,李明明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了车厘子一盒,并当场取得银联商务单一张和购物小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对购物地点、店招、店内水果的价格标签、店内相关标识以及购买过程进行拍照,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于2018年1月8日出具(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644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该店铺的门头使用“”“”“”等标识、价格标签使用“”标识、玻璃上贴的宣传条幅使用“”“”“”等标识、包装袋使用“”“”等标识、销售小票使用“百果园”标识。

同时,从该公证书所附的照片可以显示该店铺内除了销售水果外,还有销售松子、花生等干果。

2017年12月22日,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明前往福建省漳州市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李明明与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来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福路店,李明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水果,并当场取得银联签购单、购物小票、名片各一张,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公证,福建省漳州市公证处于2017年12月25日出具(2017)漳证民内字第27322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该店铺的门头使用“”“”“”等标识、包装袋使用“”“”等标识、名片上使用“”“”“”等标识。

2017年12月26日,深圳百果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明前往福建省泉州市刺桐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李明明与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来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商店,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明明在该店购买了水果,并取得刷卡单据一份、购物小票一张,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福建省泉州市刺桐公证处于2017年12月29日出具(2017)闽泉桐证内字第543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该店铺的门头使用“”“”“”等标识、包装袋使用“”“”等标识、玻璃上贴的宣传条幅使用“”“”“”等标识、价格标签使用“”标识、购物小票使用“百果园”标识。

2018年4月16日,东方祥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明前往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申请办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明明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保全,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对操作过程进行公证并于2018年4月23日出具(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509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内使用“”“”“”等标识。

2018年4月16日,东方祥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明前往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申请办理“百果园”APP相关界面的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明明使用其持有的手机进行操作,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对操作过程进行公证并于2018年4月23日出具(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51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深圳百果园公司APP名称为“百果园”,并使用“”作为图标,在APP内有使用“百果园”等标识。

2018年5月5日,东方祥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明前往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明明使用其持有的手机进行操作,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对操作过程进行公证并于2018年5月8日出具(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748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深圳百果园公司开设三个微信小程序,名称分别为1.“百果园﹢”,图标为“”;

2.“百果园果礼商城”,图标为“”“”“”;

3.“百果园好礼”,图标为。

在上述小程序内均有使用“百果园”等标识。

庭审中,东方祥麟公司主张深圳百果园公司在门头上、在经营场所内的玻璃上贴的标语、墙面上的宣传条幅、价格标签、产品包装盒、服饰手套以及在名片、小票、官网、微博、小程序、手机APP、第三方电商平台(大众点评、口碑、饿了么、京东到家)中使用“百果园”中文文字,侵犯其注册商标权。

深圳百果园公司对其有在上述场合使用“百果园”文字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其是合法合理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东方祥麟公司的起诉是否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二、深圳百果园公司、泽德水果店使用“百果园”标识的行为是否侵害东方祥麟公司的第14668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如果深圳百果园公司、泽德水果店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具体的民事责任为何。

一、关于东方祥麟公司的起诉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东方祥麟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百果园”标识销售鲜水果属于商标性使用,具体体现在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盒、包装袋的使用;

官方网站、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的使用;

微信商城、小程序、手机APP等的使用;

大众点评、饿了么、支付宝口碑等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鲜水果的使用,从而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东方祥麟公司在本案中是以深圳百果园公司超出其核定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为由主张深圳百果园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前述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应当予以受理。

二、关于深圳百果园公司、泽德水果店使用“百果园”标识的行为是否侵害东方祥麟公司第14668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东方祥麟公司据以主张本案的权利基础为第14668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含“鲜水果、新鲜蔬菜、甘蔗”等类别。

该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为2000年10月28日,目前仍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东方祥麟公司作为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重点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了农业种植,是一家涵盖种植水果的企业。

该公司通过在其种植水果的包装纸箱上标明“”标识对其注册商标进行商业使用。

“”注册商标经多年使用曾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鲜水果”类别上认定为著名商标,能够证明东方祥麟公司经过多年的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在海南省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深圳百果园公司认为东方祥麟公司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然而东方祥麟公司提供了“”注册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证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0343号《关于第1466895号第31类“百果园”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能够证明该商标在近三年内有投入实际使用,因此对深圳百果园公司的辩解不予采纳。

深圳百果园公司认为其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行为是依法合理合法使用其享有的第6807648号“”注册商标、第16061008号“”注册商标以及其享有的其他注册商标。

本院认为,首先,应当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具体所属行业以及经营模式为何。

深圳百果园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初级农产品、日用百货的购销;

水果销售;

在网上销售农产品、食品;

经营电子商务;

果汁制售;

水果销售及加工等等。

从深圳百果园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其中并未包括农业种植或者相关水果种植的经营范围,结合深圳百果园公司与果农、水果种植企业等水果源头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说明深圳百果园公司不是一家种植水果的农业企业,而是在商品流通领域以提供水果销售、加工及配套服务为主的服务型企业。

同时,深圳百果园公司授权门店中除了提供水果零售外,还提供松子、花生等坚果产品的零售服务。

因此,深圳百果园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为销售商品提供的综合便利服务行为。

其次,关于商品国际分类表第35类中“替他人销售”类别是否涵盖了商品的零售服务。

在2007年1月1日以前,我国施行的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八版)》(以下简称“区分表”)。

第八版区分表对第35类商标的注释中规定:“本类……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

”因此,该规定实际上排除了第35类商标对商品零售企业的适用。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大多数的商品零售企业一直是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类别上注册商标,例如“家乐福”、“华润万家”等,并将该商标实际上用于商场、超市经营场所。

2007年1月1日开始,我国正式启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九版)》。

第九版区分表中删去了第八版所规定“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的内容。

此后版本区分表对此未再做改动。

由于实际经营中大多数零售商家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并将该商标实际上用于商场、超市服务范围之内,事实上已经将商场、超市与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项目视为同类服务;

而且商家们的这种实际使用行为,也明确地向相关公众传达了同样的信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就是商场、超市等提供商品零售的服务。

因此,应当认定商品的零售服务属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

再者,深圳百果园公司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经营活动,其商业规模涵盖了全国主要的省级行政区划,旗下的授权门店多达千家,其为水果种植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搭建了一条采购、配送、服务的渠道,为水果种植企业提供水果零售的便利综合服务,亦为消费者提供与水果种植企业沟通纽带。

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在实体店铺中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行为,并未直接标识到每个独立的水果或者单一水果包装上,不应认定在第31类“鲜水果”类别上使用,该诸多使用行为构成统一商标体系化使用行为,结合东方祥麟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深圳百果园公司授权门店中销售的部分水果带有水果种植企业使用的商品商标,说明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目的并不在于识别水果的种植及生产来源,而是在于标识经营场所以及区分零售服务提供者的来源。

即使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向消费者提供带有“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包装袋或包装盒,该包装盒的获得需要消费者到其门店购买或者从其门店打包外送至消费者处,该使用亦属于区分水果零售服务提供者来源的范畴。

综上,应当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在实体店中使用涉案“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行为,属于在核定服务项目范围内合法使用第6807648号“”注册商标的行为。

至于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通过官方网站、计算机软件、第三方平台等媒介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行为,作为深圳百果园公司提供的商品零售服务的延伸,其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商品零售的经营目的,不应当将其与实体店的商品零售服务割裂看待,该使用行为同样应当视为在核定服务项目范围内合法使用第6807648号“”注册商标的行为。

况且深圳百果园公司还在国际分类号第9类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类别中享有第16061008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上使用“”亦属于对其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此外,即使考虑本案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实际使用涉案标识的情形,亦不能认定国际分类号第31类“鲜水果”商品与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的类别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

东方祥麟公司和深圳百果园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构成一条产业链的前端及后端,司职分工不同,在两家公司未相互进入对方经营领域以及各自在各自领域均持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其商标使用的类别不构成类似。

最后,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实际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时,多数情况下伴有第6807644号“”、第15560819号“”、第19517003号“”、第19720607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涵盖“替他人推销”),深圳百果园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在商业上已经形成较大的市场规模,而东方祥麟公司并未进入商品零售行业,深圳百果园公司不可能具有攀附东方祥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

结合深圳百果园公司具体场所和情景中使用的标识与东方祥麟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图形及字母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两者所属商品或服务类别亦不同,共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

综上,东方祥麟公司关于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的主张不予支持,深圳百果园公司及泽德水果店未侵犯东方祥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而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前述归纳的第三个争议焦点不再进行评析。

东方祥麟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96,950元,由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林培阳 审 判 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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