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503号之一申请人(原告):方图智能(深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满京华艺峦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东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深圳市集耀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上步工业区鹏基上步工业厂房**第**501公)。
法定代表人:唐峰。
申请人方图智能(深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集耀通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1063××××.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粤03民初503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相关保全措施,申请人方图智能(深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2019)粤03民初503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各方当事人已经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本院已于2019年5月30日做出(2019)粤03民初503号调解书,申请人方图智能(深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集耀通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招商银行深纺大厦支行所开设的账号为81×××01的账户中存款人民币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