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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启慰与深圳市福田区利满祥电子商行、张林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287号
案件名称杨启慰与深圳市福田区利满祥电子商行、张林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启慰;深圳市福田区利满祥电子商行;张林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287号原告:杨启慰,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海亮,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利满祥电子商行,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深纺大厦**806-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X。

被告:张林生,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杨启慰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利满祥电子商行、张林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3035××××.9)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杨启慰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启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杨启慰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杨启慰。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书记员 郝彦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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