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026号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万和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莞市乐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白云前东二街******法定代表人:郑伟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殿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恒音维电子厂,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工业区**309。
经营者:张佳如。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乐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恒音维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55××××.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书记员 郝彦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