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820号原告:利建辉,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蓉,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鼎盛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红湖村**大坑口泰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M。
法定代表人:蔡成,经理。
被告:蔡成,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悟县,原告利建辉与被告深圳市鑫鼎盛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蔡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23025××××.7)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利建辉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建辉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建辉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利建辉负担。
原告利建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