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878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世传,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世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秀华 审判员 张东亚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