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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洪世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878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洪世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洪世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878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世传,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世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秀华 审判员  张东亚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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