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145号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新北路**富荣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2L。
法定代表人:祝良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微天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红荔路**群星广场******社会信用代码×××45U。
法定代表人:陈楚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金虹桥国际中心**代码×××25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楚文,男,汉族,1954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微天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楚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