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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得等二审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刑终1351号
案件名称刘文得等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文得;翟永泰;莫敬;施志波;欧映花;张硕;龚胜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刑终1351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文得,男,汉族,1991年12月26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无固定职业。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晓姝,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援助律师。

原审被告人:翟永泰,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倪仪,广东知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莫敬,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

2019年3月30日,一审法院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施志波,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0日,一审法院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欧映花,女,199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0日,一审法院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硕,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0日,一审法院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龚胜,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0日,一审法院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8〕1879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翟永泰、刘文得、莫敬、施志波、欧映花、张硕、龚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粤0304刑初1427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文得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文得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对各原审被告人量刑适当,上诉人刘文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文得撤回上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刑初14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吴雪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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