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02民初2147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会市铭君奶茶店,经营场所四会市东城街道清塘大道**。
经营者:叶家志。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铭君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诉讼请求由3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同日,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