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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松南的鞋服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97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松南的鞋服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松南的鞋服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初97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松南的鞋服网店,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新南社区网商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4MA31QRB25K。

经营者:苏志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坚,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浙,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王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松南的鞋服网店(以下简称松南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被告松南网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坚、被告淘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九牧王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判令两被告赔偿九牧王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70000元人民币;

3.判令两被告在×××.com网站自营网店首页及东南早报、海峡都市报、泉州晚报三家行业内杂志、报刊正版(非中缝)醒目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十五日,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核实;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九牧王公司变更第一项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九牧王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及销毁库存。

事实与理由:九牧王公司是第1521308号、第3062459号、第7773666号、第8717105号等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其中第1521308号、第3062459号为驰名商标。

近期,九牧王公司发现松南网店未经许可,在淘宝公司经营的网站×××.com开设网店(店铺名称:九牧王折扣一号仓掌柜ID:江安河010),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九牧王公司的合法权益。

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九牧王公司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九牧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人民法院支持九牧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九牧王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松南网店辩称,1.松南网店已将店铺名称修改,并已下架相关商品;

2.九牧王公司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应予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本案中,松南网店的行为并未对九牧王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九牧王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因松南网店的行为而受到实际损失。

松南网店在本案中所获得的利益为328元,且九牧王公司没有提交相应的票据证实其有因本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故本案赔偿金额最高为328元。

3.对九牧王公司诉请的登报道歉,应予驳回。

赔礼道歉主要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本案中九牧王公司主张松南网店侵犯的商标专用权是财产权利,不适用赔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且松南网店仅在淘宝网中销售3单,其中1单还是九牧王公司自行购买,并早已修改店铺名称和下架相关商品,并未对九牧王公司的商誉及商标的声誉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故该项诉请应予驳回。

综上,请求驳回九牧王的诉请,调低赔偿金。

淘宝公司辩称,1.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和涉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商铺销售和信息发布均由卖家完成,淘宝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淘宝公司事先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3.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已经删除涉案侵权信息。

4.淘宝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了努力。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九牧王公司提供公证书(截图、照片、视频)一份,证明被告侵害九牧王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松南网店质证认为,公证书仅有部分截图,无相应说明,无法说明真实情况。

庭前有核对过公证书原件,但九牧王公司仅提供部分截图。

淘宝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公证书所体现的卖家发布的信息均由卖家发布,淘宝公司事先并不知道信息侵权。

该涉案商标信息已经删除,淘宝公司已尽了平台义务。

庭审中,松南网店确认公证实物为己方销售及公证实物的侵权事实。

本院认为,松南网店对公证书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供公证实物与公证书记载内容之间存在矛盾及本案公证存在其他瑕疵的证明,因此,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2.九牧王公司提供了闽工商标[2004]72号文、商标驰字[2004]第26号文、“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中国休闲服装——最具影响力品牌奖”荣誉证书、“中国品牌100强”荣誉证书、“中国消费市场最具影响力品牌”证书、“十大品牌”证明、“2015中国服装大奖”荣誉证书、“中国最具价值品牌500强”证书、“2015年度同类产品综合占有率第一位”荣誉证书等证据证明本案涉诉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为国内广大公众所知悉,具有极高知名度、影响力。

松南网店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皆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

九牧王公司提供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其为经营本案涉诉注册商标所投入的成本和取得成果,亦为本案侵权损害的赔偿依据,故以上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九牧王公司是第1521308号、第3062459号、第7773666号、第8717105号等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前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包括服装、衬衣、裤子等,现均处于有效期内。

2004年2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九牧王JOEONE”及图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8年3月2日,九牧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公证处计算机于松南网店在×××.com上经营的名为“九牧王折扣1号仓”的网店上花费214元购买了涉案被控侵权的男长裤两款各一件。

于2018年9月10日访问该“九牧王折扣1号仓”网页上述两款长裤中标名为“九牧王中年男士牛仔裤休闲夏季薄款中老年宽松高腰爸爸装长裤子”已售11件,单价86元;

标名为“九牧王2018夏季男士中年牛仔裤爸爸中老年男裤装时尚宽松弹力高腰”已售4件,单价128元。

2018年9月14日,九牧王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现场打开了快件(中通快递单号为:3832741445174),黄河公证处公证员对快件外观及快件内物品进行拍照。

2018年9月18日,九牧王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现场打开了快件(中通快递单号为:6410384144),黄河公证处公证员对快件外观及快件内物品进行拍照。

2018年10月19日,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根据前述购买过程,出具了(2018)豫郑黄证内民字第27381号公证书。

2019年1月7日,九牧王公司以上述事实为依据向本院起诉。

九牧王公司当庭提供了自公证处调取的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

经当庭开封,案涉被控侵权产品为长裤两条,两条长裤产品自身及包装袋均没有九牧王公司所持有的案涉商标标识。

松南网店确认上述公证实物为其销售的产品。

松南网店与淘宝公司对公证实物侵权的事实无异议。

本案起诉后,松南网店已修改了网店名称并下架了侵权商品,淘宝公司已经删除涉嫌侵权的信息,链接已断开。

本院认为,九牧王公司所持有的第1521308号、第3062459号、第7773666号、第8717105号等注册商标现均处于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松南网店对销售涉案产品侵权的事实不持异议。

松南网店在明知销售的产品非九牧王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却仍在网店名称及商品名称上使用了与九牧王公司第1521308号“九牧王”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引人误认为是九牧王公司商品或者与九牧王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侵害了九牧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侵权行为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予以规制,无需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重复评价,故对九牧王公司关于松南网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九牧王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松南网店已修改了网店名称并下架了侵权商品,淘宝公司已经删除涉嫌侵权的信息,链接已断开。

且本案松南网店销售的产品并非标示有九牧王公司所持有商标的产品,故九牧王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九牧王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及销毁库存。

”已无必要。

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九牧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松南网店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商标及商誉受减损,故对其要求小智鞋服店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本案中九牧王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被侵权遭受的损失数额或松南网店因侵权获利的情况,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考虑到侵权产品的销售量、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九牧王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确需要支付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淘宝公司提供的(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6069号公证书、(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4243号公证书、卖家身份信息、商品信息删除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其作为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商尽到了事前及事后的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淘宝公司对松南网店的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故淘宝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松南的鞋服网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二、驳回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松南的鞋服网店负担1000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培阳 审 判 员 张国民 审 判 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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