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705号 原告:赤峰纬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冯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川,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槐荫区盛世恒源汽车用品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忠福,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案名称为“保健汽车垫”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308296.X)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
被告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