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765号申请人:夏炳异,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步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木材市场综合楼103。
法定代表人:张彬。
被告:温州四叶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郭庄村。
法定代表人:余杰。
申请人夏炳异与被申请人徐州步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温州四叶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夏炳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步天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2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炳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徐州步天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