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刑终4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庆远,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小学文化,住莆田市×××××××××××,公民身份号码为350××××××××××××634。
原审被告人陈斌斌,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大学本科文化,住莆田市涵江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50××××××××××××716。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庆远、陈斌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0)粤1972刑初400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朱庆远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庆远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朱庆远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其自愿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撤回上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庆远撤回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刑初40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