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757号 原告:惠阳帝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东升村东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子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红平,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长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尤家村。
法定代表人:潘富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阳帝宇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长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惠阳帝宇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阳帝宇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阳帝宇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阳帝宇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