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26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藁城区博伦眼镜店,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藁城区四明北街**iv>经营者:弥士龙,该眼镜店负责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藁城区博伦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