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三台县潼川镇旭锐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11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三台县潼川镇旭锐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三台县潼川镇旭锐通讯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知民初11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台县潼川镇旭锐通讯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新西街耀森商业城**楼**西。

经营者:杨相林。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告三台县潼川镇旭锐通讯经营部(以下简称旭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源德盛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旭锐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德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旭锐经营部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源德盛公司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自拍杆产品的行为;

旭锐经营部赔偿原告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等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

事实与理由:源德盛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取得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52××××.0,该种装置针对现有自拍装置收纳、使用需临时拆分、组装,不易携带等缺陷,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一经上市便得到广大用户喜爱,销往全国各地,后发现旭锐经营部店铺销售商品与源德盛公司专利商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旭锐经营部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侵犯了源德盛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源德盛公司撤回了主张被告旭锐公司存在制造、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告旭锐经营部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源德盛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8日,2014年9月11日,源德盛公司就“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0。

上述专利至今处于有效状态,源德盛公司主张以权利要求2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即权利要求书“1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的夹紧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化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 2018年9月1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陈某和公证人员孙某应原告源德盛公司申请,随同其委托代理人焦秋红来到位于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新西街的中国电信(旭锐营业厅),焦秋红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刷卡购买了自拍杆一个,并取得盖有“三台县潼川镇旭锐通讯经营部”的收据一张。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店铺及附近路牌、环境等进行拍照,并对自拍杆和收据进行了封存,形成(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6257号公证书。

公证封存的自拍杆的技术特征可以归纳为:a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b、夹持装置连接于伸缩杆顶端,包括载物台,连接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c、载物台有一缺口,与连接伸缩杆的夹紧机构折弯部对应,可让伸缩杆折叠后容置于载物台缺口及折弯部。

以上事实,有(2017)冀石国证民字第4972号公证书、(2017)冀石国证民字第4973号公证书、(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6257号公证书、专利费缴费发票、被控侵权自拍杆实物、收据、律师费发票以及各方身份信息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是ZL20142052××××.0“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主张以权利要求2确定本案的保护范围,该权利要求目前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应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源德盛公司主张依据权利要求2来确定其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于该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本院以案涉专利的权利要求1、2界定的技术方案作为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技术方案可以分解为以下技术特征:A、一体式自拍装置,由伸缩杆及夹持装置组成;

B、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伸缩杆顶端,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

C、载物台设有一缺口,与夹紧机构折弯部对应,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缺口及折弯部。

被控侵权商品为自拍装置,与专利商品“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为同种商品。

将被诉商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被控侵权商品中的技术特征a-c分别与专利的技术特征A-C对应并相同,因此被控侵权商品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从源德盛公司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显示,其是在旭锐经营部注册的营业地址附近门店购买,同时购买后取得的收据上显示的商户也是被告旭锐经营部,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旭锐经营部销售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商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商品”之规定,旭锐经营部未经源德盛公司许可,为经营目的销售专利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源德盛公司专利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专利权的,应承担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内的侵权责任,故旭锐经营部应停止销售侵害源德盛公司专利权商品的行为。

针对赔偿数额,本案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证明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故本院综合考虑诉争专利类型、旭锐经营部零售事实,以及被控侵权自拍杆的销售价格、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旭锐经营部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1.6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台县潼川镇旭锐通讯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落入ZL201420522729.0专利保护范围的商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三台县潼川镇旭锐通讯经营部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万元;

三、驳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430元,三台县潼川镇旭锐通讯经营部负担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