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102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迪,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琪,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div>法定代表人:杨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牧旗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十二路******div>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牧旗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